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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认罪认罚案件宣告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认罪认罚案件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2020年2月至5月,桑某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配件,自行组装成2把枪支存放于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枪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桑某出于个人爱好组装气枪收藏,刚达到立案标准,枪支动能较低,社会危险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大武口区检察院经讨论决定对桑某作相对不起诉。

      公开宣告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阐明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对桑某进行了训诫和法治教育。


原文链接:http://www.nx.jcy.gov.cn/QJCY/contents/JCJD/2021/03/23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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