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题学习(二)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和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的规定。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四个机构之间交叉重叠,职责不明确。本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工作;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四个机构的职责是清楚明确的。实践中,2003年试点以来,各地在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方面不断探索,形成了一些做法,如有的地方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主要由司法所承担,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这次制定社区矫正法,既着眼于长远,也兼顾了现实的体制和需要,保留了四个机构,但在职责上作了调整。
2.人民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一定的工作机制,或者通过有关方面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进行监督。同时,对于发生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者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等情形,在追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时,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原因、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等确定有关人员是否有责,以及责任的大小,应当做到实事求是,过罚相当。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职责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职责的规定,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二是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二款是关于司法所职责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本条的规定:一是省、市、县三级都可以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二是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因此,一般情况下县一级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设区市在区一级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也便于社区矫正对象就近登记报到、办理有关事项、接受监督管理等。
2.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促其在社会化开放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正确执行,建立一支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力量,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尤为重要。因此,本法除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外,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根据本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并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考虑到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的力量还较为薄弱,法律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从社区矫正的长远发展来看,社区矫正机构有必要不断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成为名副其实的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力量。同时,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并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配备的规定。本规定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社区矫正机构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第三,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在社区矫正机构中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职责,目的是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重点在于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在工作中要注意鼓励社区矫正对象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增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矫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要注意避免过度强化其罪犯身份而导致自我身份认同方面的偏差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标签化效应。矫正措施应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方面存在问题,如劳动技能缺乏、心理疾患、药物酒精依赖等,帮助其解决问题,适应社会,防止重新犯罪。
2.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无论履行监督管理还是教育帮扶等活动,都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避免因各种不必要的措施而过度干预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能体罚、虐待和歧视社区矫正对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给社区矫正对象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使其尽快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以下两层意思:第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第二,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实践中普遍反映,社会工作者存在流动性大、整体素质和能力不足、女性偏多等问题,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场所,建立社会工作者保障制度,提高社会工作者待遇,制定完善有利于社会工作者职业发展的配套措施,对于积极参与或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一定的职业晋升渠道,不断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2.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能体罚、虐待和歧视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掌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及隐私应当保密;在工作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给社区矫正对象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使其尽快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或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基层组织、相关亲属和单位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及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能歧视社区矫正对象,也不宜在所在社区大肆宣扬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给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除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对象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也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困难和个人意愿,利用社区的资源,采用多种形式,对其进行教育帮扶,不宜违反法律规定过度干预社区矫正对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试点以来一直遵循的原则,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是实现社区矫正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本法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二是规定社会组织可以参与调查评估。三是明确志愿者可以参加矫正小组。四是明确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教育帮扶活动。五是规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帮扶。六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准则的规定: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条文释义】
本条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包括:第一,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利。第二,依法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第三,依法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不断提升职业能力的机会和条件。第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有有效的救济手段。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由法律规定的。本法第二章至第七章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如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活动等。第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具体负责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如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活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无从树立,法律就无法得以贯彻执行。第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既需要切实保障职权,还需要切实承担责任,职权和责任二者相互统一,缺一不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也不得放弃或者懈怠职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仅实体上要于法有据,而且在程序上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此意义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不代表不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是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制度化的重中之重,是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的人才保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0/06/08/0300310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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