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题学习(一)
开栏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即日起,省司法厅将在厅网站“社区矫正”版块和省厅微信公众号同步开设社区矫正法学习专栏,共设七期,将法条、部分条文释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予以刊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立法目的:1.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2.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3.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立法根据:宪法。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本法通过之后,之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依据的“两高两部”实施办法、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有与本法有关规定内容相抵触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以保障法律生效之后的正确实施。社区矫正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围绕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开展工作,依法矫正,使社区矫正真正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包括四类社区矫正对象,即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第二款是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限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人员,这四类人员都是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罪犯,其他人员不能适用社区矫正。
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能适用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对于这部分人员,应当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不能适用社区矫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这部分人员,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监督考察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而设置的特别程序,该制度与社区矫正的适用情形、考察主体、法律后果等都不相同。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同时,还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规定。第一层含义是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第二层含义是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实现社区矫正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网上办案,进而有效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现象发生,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加强对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2.要依法加强社区矫正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规定,包括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和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这里作出的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何操作,还需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予以明确。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0/06/03/0300302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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