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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3月5日至4月4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字样。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3月5日

  

  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以下简称革命老区)发展,推动本省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

  本条例所称欠发达革命老区,是指本省革命老区中的原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区)。

  本省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扶持的方针,大力弘扬老区精神,着力破解区域发展瓶颈制约,着力解决民生领域突出困难和问题,着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不断实现老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实现更大作为,在加快建设美好安徽上取得新的更大进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各项政策,建立革命老区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充分利用各项扶持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增强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行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在项目、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对革命老区发展给予支持。

  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通过多种方式支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革命老区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省有关部门应当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列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争取纳入国家有关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革命老区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对外联通通道建设工程,积极打造乡村旅游路、产业路、资源路,提升域内域外互联互通能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实施防洪保安、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农田水利等工程,支持建设示范河湖,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抽水蓄能电站、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输电通道和重点输变电新、扩建及增容改造步伐,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

  第三章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革命老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省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区创新升级,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鼓励设区市开发区及有条件的县域开发区对口开展“飞地经济”“园中园”等合作共建模式,发挥产业平台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进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健康、养老、育幼、文化、体育、家政、物业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旅游业,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品牌推介,建设精品旅游线路,创建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省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旅游规划编制、A级旅游景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星级饭店及农家乐评定、旅游标识建设和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革命老区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为重点,做精乡土特色产业,统筹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培育具有影响力的皖字号农产品品牌,建设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支持发展木本油料、林下经济、花卉苗木、特色经济林、森林旅游等特色林业产业,建立林业产业基地;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

  省有关部门应当在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林下经济发展资金、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任务、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任务时重点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积极支持认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森林康养基地和森林康养人家等。

  第四章 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文物保护,推进实施烈士纪念设施升级改造展示工程、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和近现代重要史迹与当代遗产保护利用工程,加强烈士纪念设施、重要革命旧址和革命文物的维修保护展示利用工作。

  省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革命文物保护立法工作,建立省级革命文物资源库、全省烈士纪念设施动态数据库,统筹使用国家和省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优抚事业单位等专项资金,加大对革命老区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革命旧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修缮的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红色资源开发利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整理挖掘、宣传展示红色资源,提炼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促进展陈现代化和红色文化体验网络化智能化,讲好讲活红色故事,广泛传承弘扬红色基因;推进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红色旅游小镇建设,支持革命老区开发红色旅游产品和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支持打造国家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大力弘扬老区精神,营造关心支持革命老区的浓厚社会氛围。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章 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

  第十九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做大做强区域中心城市,推进产城融合,引导人口集聚,有序推进撤县设市设区,提升中心城市综合承载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业人口就近转移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建设,提升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特色小城镇、特色小镇培育和建设,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省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布局建设省级特色小镇、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在奖补资金、用地计划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革命老区农村改革,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续推进欠发达革命老区发展,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多措并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防止返贫致贫,激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六章 推动绿色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支持革命老区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湿地保护恢复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快生态廊道建设,增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打造森林生态安全屏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自然保护地建设,积极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革命老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革命老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力度,推进工业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七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森林、湿地、耕地、重点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补偿,逐步加大对革命老区的生态补偿力度,巩固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设生态综合补偿试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清单。

  第七章 改善人民生活品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革命老区就业,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提高人民收入水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生工程投入力度,补齐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短板,逐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资金支持力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教育事业,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办学条件改善的支持力度,单独切块安排欠发达革命老区部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智慧校园建设项目和资金。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革命老区县、乡、村医疗机构建设,配置所需医疗设备,支持每个革命老区县(市)建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每个乡镇办好1所乡镇卫生院,每个村建设好1个标准化卫生室。

  省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革命老区基本医疗卫生设施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动优质卫生资源向革命老区流动,支持建立更加灵活的卫生人才培养引进机制,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向革命老区延伸。深化村医“乡聘村用”制度建设,为无村医行政村聘用人员入村执业,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支持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加强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文化体育功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网络,增强文化体育惠民供给能力。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革命老区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社会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革命老区养老服务发展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特困供养机构等设施功能,加强社会福利院、光荣院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逐步提高革命老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普惠加优待政策,建立完善对革命老区优抚对象的帮扶援助机制,切实解决革命老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烈军属、烈士老年子女等复退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的生活、医疗和住房困难,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资金安排、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革命老区重点支持。

  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将革命老区重大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并争取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在安排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革命老区重点项目积极支持。

  第三十六条 省级和有关市县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重点扶持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欠发达乡镇、村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革命老区信贷投放,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赋予革命老区县支行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加大革命老区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

  省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有关子基金应当在同等条件下重点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设立大别山革命老区区域子基金。推动革命老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规模、布局和结构,将符合发展方向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留足用地空间。

  省有关部门应当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方面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每年单列欠发达革命老区部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在省域或市域范围内开展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支持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政策,加快人才政策创新,完善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支持革命老区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农村实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

  省有关部门应当在实施各项人才工程计划时充分考虑革命老区需求;推进欠发达革命老区与省内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加大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与欠发达革命老区干部交流挂职力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自身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革命老区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发展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本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政策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支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义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ah.gov.cn/zhzx/tzgg/55581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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