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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毁损、抢夺案件材料案作者:原 源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8日上午,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原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刘某某与冯某某、吉林省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在法庭接待案外人孙某某并做询问笔录,孙某某在阅读签字后,要求重新阅读笔录,在此过程中,孙某某从执行法官手中直接抢夺并撕毁询问笔录,在抢夺过程中,执行法官被抓伤。该院法警迅速控制执行现场,稳定孙某某情绪。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长春新区法院认为,孙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毁损、抢夺询问笔录,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程序进行,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长春新区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决定,对孙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措施。

  

      典型意义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最后一道防线,良好的执行秩序是执行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及案外人配合法院工作,尊重执行法官,既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信任和尊重,更是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诉讼权益的根本保障。执行程序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庄严性、神圣不可侵犯性,询问笔录是在执行过程中如实记录当事人及案外人关于执行活动的重要案件材料,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更是以非常谨慎认真的态度在执行工作中记录案件基本情况,执行工作的各个程序环节都离不开询问笔录。故意抢夺、撕毁询问笔录造成了执行工作不能进行,撕扯、抓伤司法工作人员更是公然挑衅国家法律权威的不法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孙某某的违法情节依法作出拘留的决定,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妨碍执行的一种惩戒措施,更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在此,人民法院郑重提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执行过程中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理性表达观点和诉求,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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