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生态修复模式 护航美丽南靖建设
南靖素有福建“树海”之称,全县现有林地面积 214万亩, 森林覆盖率达 72.7%, 境内设有面积 4.5 万亩的虎伯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 2 个省级国有林场,是福建省重点林业县之一,同时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福建土楼的所在地, 是国家 AAAAA 级旅游景区。南靖法院在涉林刑事审判中推行补植令、抚育令、修复令等措施,用司法手段呵护这一方青山绿地。自2004年起,南靖法院积极能动司法,生态资源保护工作机制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得到了发展完善,补种复绿机制突破了个案运用,发挥出制度效应,实现了法律修复社会关系、保护生态资源目的。并成为南靖法院一项司法品牌。
“特殊”判决,让荒山重披绿装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南靖法院就成立林业审判庭,九十年代初,对盗砍滥伐林木乃至森林失火等犯罪案件大部分均判处实刑,很少适用缓刑。然而严刑峻罚并不能使毁林犯罪得到有效歇制。据统计,该院从2001年至2003年,审理林业刑事案件145件,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101件141人,占全部毁林案件的70%。其中2001年28件38人,2002年32件44人,2003年41件59 人,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此类犯罪主体人身危险性小,主观恶性不深,罪犯入监服刑,表面上看是受到了“重罚”,但被毁的森林最终仍由政府补种复绿,不但无法起到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作用,而且无法体现保护环境安全的功能。南靖法院对一起被告人犯失火罪案件作出一个“特殊”的判决,改变了这一状况。
2004年5月3日下午,56岁的书洋镇下版村村民刘某在土楼周边耕作时,在田间烧芦苇时引发山火,过火林地951亩,造成经济损失47987元。事发后,刘某丢下智残妻子和智障子女独自外逃打工。2007年12月17日,刘某投案自首。
年过花甲的刘某家境一贫如洗。他说,4.7万余元的损失,下辈子都赔不完。
南靖法院在对该案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失火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同时了解到被告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家中还有智残妻子和智障子女。因烧毁林地面积较大,造成了损失也没能赔偿,对其量刑幅度应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结果有两个:一是“荒山依旧在”,二是他妻女的处境更加困难了。
“能不能用补种林木的方式代为赔偿损失,并依法适用缓刑,给其一个‘补过’的机会。”南靖法院生态庭提出的这一看法得到各方的认可。随后,经办法官主动协调,在林业部门的见证下,由被告人刘某与受害的三个村组织达成补种林木协议。
法院判决后,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向被告人发出“补植令”,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按协议规定完成补植任务。
刘某接到“补植令”后,不仅他的亲属一起出工出力,他所在村的乡亲们闻讯后也纷纷上山帮忙补种。林业部门鉴于刘金榜家庭困难,无偿提供苗木。2008年4月底,被烧毁的900多亩林地全部补种完成。看着满山郁郁葱葱的林木,南靖法院生态庭庭长欣慰地说“如果被烧的林地都能重披绿装,我们的山川一定会更加秀美。”
刘某失火案的处理所产生的效果是法官事前没有想到的。南靖法院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先行先试补种复绿实践活动,不仅将毁林犯罪的人依法定罪处罚,同时也让烧毁的荒山重新披上绿装,补植协议的签订和补植令的执行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2012年,南靖法院联合检察院、林业局、森林公安等单位制定《关于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损失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明确了失火罪等适用补植恢复原状的案件类型、生态损失补偿方式、补植面积规定等。
据了解,为了让“补植令”落到实处,被告人须提交占烧毁林木经济价值30%的保证金,未履行补植协议的,由林业部门组织人员补植,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提交保证金的,实行保证人制度。
2005年以来,南靖法院共发出补植令10份,应补植的面积7460亩林地,经过逐一验收,已完成补植面积7250亩,占应补植总面积的95.8%,植被存活率达100%。
抚育林木,生态林郁郁葱葱
2012年始,为解决目前生态公益林因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有限且生态公益林不允许砍伐,没有经济效益而被人忽视的状况,南靖法院在实行补植令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生态故意犯罪案件抚育令新机制,规定盗伐、滥伐等故意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在受损林地或指定的生态公益林地内通过管护抚育等方式,使森林生态得到有效补偿。同时对生态公益补偿的实现方式、保证方式、监督形式等做出相应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补种复绿审判工作机制。
“感谢法院给我一次重新悔过的机会!我一定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抚育好国有林场的林木,今后自觉地保护森林资源!”当南靖县法院被告人柳某做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同时附上一份“抚育令”时,柳某激动地向法官道出的肺腑之言。
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日,被告人柳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至南靖县园艺场“山千山”牛碑工业区内非法采挖孪生榕树一株。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起诉后,办案法官通过走访发现,被告人柳某虽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盗伐林木罪。但案发后,其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对被挖榕树在原地补种(并已成活),且主动要求补植抚育相关林木,恢复森林资源,考虑其家庭情况十分困难,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对其判处监禁刑后,家里缺了主要劳动力,留守的人生活更加困难,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若简单对本案作出判决,可能无法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办案人员大胆创新,提出以抚育林木的方式代为赔偿损失,并根据其抚育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适用缓刑的想法,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认同。在林业部门的配合下,最终由柳某在指定的地点对20亩生态公益林进行抚育管理。
当年3、4月,在指定抚育的生态林中,人们都能看到柳某带着全家人扩穴、施肥、割灌除草,不乏忙绿的身影。在法官及当地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顺利地完成了抚育。如今,经过抚育的林地,枯立木、濒死木以及生长落后的树木被彻底伐除,光照充足,生长良好。
南靖法院先行先试林业刑事案件生态公益补偿新机制,通过对引导失火、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损林地或指定的生态公益林地内通过播种、植苗、抚育等造林方式,使受损的森林生态得到有效补偿,这种生态复绿管护制度不仅有效恢复了生态环境,还可以让经济困难的罪犯通过抚育争取量刑上的从轻处理。从司法层面创新生态公益补偿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修复林地,环境得到恢复
2012年,南靖县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活动呈多发趋势,因非法采矿导致山体滑坡、植被破坏,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某、李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南靖县书洋镇田中村“山竹科”林地非法采挖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3.55万元。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李某涉嫌犯非法采矿罪向我院提起了公诉,面对着一摞摞厚厚的卷宗材料,经办法官再也按捺不住其内心的焦虑,立即带领干警驱车前往非法开采稀土现场,眼前的景象令干警们触目惊心:刀锄之下,植被被毁,山体裸露,深两三米、直径十五米的洞坑有十多个……
南靖法院法官对保护自然生态有着特殊的职业敏感。“非法开采稀土,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怎么就屡禁不止呢?如何才能让这些被毁的林地得以修复?”这是经办法官最先想到的问题。
南靖法院在对该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两被告人投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愿意全部退赔国家矿产损失,同时了解到两被告人为了弥补造成的生态损失,愿意修复林地补种林木。本着恢复性司法及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在研究比较多种解决方案以后,该院参照《关于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损失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联系林业部门出具了植被恢复意见书。
2013年5月,南靖法院在依法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的同时,向被告人发出“生态修复令”,责令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根据南靖县林业局植被恢复意见书的要求,填平南靖县书洋镇田中村“山竹科”林地因非法采矿遗留的注液孔、沉淀池;消除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山体滑坡危险;恢复因采矿破坏的植被。
从 2004 年发出第一份 “补植令” 至今, 南靖法院已发出补植令 10 份, 应补植的面积 7460 亩林地, 经过逐一验收, 已完成补植面积 7250 亩, 占应补植总面积的 95.8%, 植被存活率达 100%; 发出抚育令 5份, 抚育公益生态林 140 亩。发出修复令2份,修复被毁林地面积40余亩。林业刑事犯罪案件从 2007 年前的年均 27 件35 人, 逐年下降到最近三年年均 5 件 9 人。
南靖法院从修复受损森林资源入手首推“补植令” , 到主动介入管理生态公益林而推出“抚育令”, 再到推出修复受损生态资源“修复令”, 这三道“命令”, 不断完善和充实了生态修复机制,完成了从局部的森林生态修复机制到覆盖整个生态环境的修复机制探索,为司法更加有效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03/id/12360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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