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劝荣: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更好地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波澜壮阔的治国理政实践中应运而生,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并且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创新发展、日益成熟完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不仅亲历了这一思想理论的形成发展,而且正是在这一思想理论的科学指引下,才更好地履行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
近年来,湖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为抓手,大力推动人民调解中心建设。以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为例,今年以来,共接待咨询群众3299人次,受理案件1946件,调解成功1150件,法院一审诉讼收案增幅同比下降24%。这种“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分层递进多元解纷模式,之所以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取得很好的效果,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本质要求是高度契合、高度一致的。而实现这一契合,主要是做到了“八个坚持”。
一、坚持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们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诉求的多样化,导致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性、多领域、多主体发展态势。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又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必须更新司法理念,推动法院工作从以判止纷向大治理、大服务观念转变,准确把握时代发展变化,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认识分析矛盾变化的深刻内涵,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促进矛盾纠纷多渠道化解,引导社会成员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解决纷争,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持针对矛盾分类施策,寻找纠纷化解最优方案
司法虽然在社会纠纷解决模式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保障作用,这是司法应有的担当,但并不意味着“打官司”越多越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元对应的。从彰显民主政治看,国家引导各种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矛盾纠纷解决,有利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从国家治理经验看,司法诉讼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手段,有时也不是最好的手段。从矛盾纠纷特点看,新时代很多纠纷涉及利益平衡问题,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更好地维系经济社会秩序、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多元解纷机制具有对话性、协商性、灵活性等特质,更能实现“情、理、法”的兼顾,有利于引导人们理性表达诉求、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三、坚持发挥制度优势,构建综合治理的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最根本就在于坚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多元解纷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合理突破地域、部门和层级限制,完善相关制度指引,统筹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真正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四、坚持职能分工原则,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合力
过去习惯于将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类调解资源汇聚到人民法院,由法院主导形成一站式、多元化的纠纷化解平台。但实践证明,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多元解纷模式对各种解纷力量整合不足,缺少具体的衔接平台和联动措施,并不能扭转人民法院案件大幅增长的趋势,不利于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也不利于案结、事了、人和。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变以往法院一家唱“独角戏”的局面,针对司法实践中调解力量统筹难、调解组织管理难、调解经费保障难的问题,加强党委领导、政府统筹,积极推动成立涵盖司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在内的综合性纠纷调处中心,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高效能,使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和系统内部。
五、坚持在更大范围内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按照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工作思路,坚持在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的基础上,聚焦群众司法需求,广泛调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第三方人员,以及银行、邮政、公证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开展诉讼引导、法律援助、代理申诉、公共服务等工作。广泛吸收代表委员、专家学者、退休司法人员、基层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解纷力量,进一步形成强大合力。充分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健全购买社会化服务机制,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司法辅助事务剥离出来,交由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去做,形成多方参与、多点联动、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诉讼服务社会化机制,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
六、坚持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形成衔接紧密、运转顺畅的保障机制
司法不仅是人民法院在个案上的法律实现,还是社会治理和法治路径有效衔接的关键性要素。人民法院既要积极主动服务于纠纷化解、社会治理,又要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司法保障。要根据群众需求和案件性质,有效分流矛盾纠纷,引导相应调解工作的开展,定期对调解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人员进行调解技巧方法、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指导。树立“纠纷解决分层递进”观念,构建诉调无缝对接快速通道,将前端治理交给基层自治、人民调解等组织,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司法审查、司法确认等方式,为前端治理提供坚强后盾,另一方面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树立规则导向上来,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让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各司其职,相得益彰。
七、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实践中,人民法院必须要牢牢抓住“法治”这个关键点,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对于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纠纷,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正确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既要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秩序,也要为纠纷化解守住法治底线,解决合理合法诉求、维护群众利益,绝不能“和稀泥”,乱开口子突破政策、法律底线,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错,彰显法院在当事人过错分配上的基本立场,不能以违背或牺牲法律规则为代价换取个案解纷的快速、顺利解决,坚决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确保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解决,从而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八、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
如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科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湖北省疫后重振面临的重大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司法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作用,强化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引导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尽快修复社会关系,及时规制失范市场行为;立足促进依法行政和纠纷实质性化解,突出抓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落地落实,依法保护守法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吸引投资,向全社会传递人民法院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正能量和强烈信号,为湖北实现疫后重振、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851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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