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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只“不普通”的鹦鹉面临牢狱之惩,有些“宠物”不能养

时间:2021-03-30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养些“不一样”“不普通”的宠物——如果有这种想法,一定要慎重,一旦养的宠物“太不普通”,主人很可能要为此付出惨痛代价。丰台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大队通报,近日,抓获多名涉嫌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

  今年3月,根据线索,丰台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大队民警会同属地派出所,在嫌疑人苏某家中查获辐纹陆龟一只、苏卡达陆龟一只,在嫌疑人岳某家中查获缅甸陆龟一只、红腿陆龟一只。其中,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被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及缅甸陆龟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目前苏某、岳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另外,警方还根据线索,在嫌疑人柴某家中查获和尚鹦鹉一只,该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柴某也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均在进一步办理中。

  办案民警介绍,三人均是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这几只“不普通”的陆龟、鹦鹉,藏在家中饲养,触犯了法律。而比饲养更恶劣的是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近年来,丰台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破获了几起非法狩猎案件,如去年9月,丰台南苑某公园内,任某、王某使用粘网、捕鸟网猎捕野生鸟类,森林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起获粘网10张、捕鸟网32个,野生鸟类(活体、死体)共67只,上述二人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爱护动物,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公安机关提示广大市民群众: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保护,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下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如发现以上违法行为,请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市民群众如发现受伤野生动物,请与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联系进行救助。


原文链接:http://gaj.beijing.gov.cn/xxfb/fjjx/202103/t20210330_2332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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