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流拍了怎么办? 第三人可以流拍价买受拍品!作者:永城市人民法院 宣
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在涉农信社案件专项清收行动中,适用最高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通过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格购买流拍标的物的方式,灵活处理流拍财产,最终使债权人永城农商行权益得以实现。
永城农商行申请执行某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置业公司持有的1331万股股权进行了评估、拍卖。但遗憾的是,该1331万股股权经两次降价拍卖后均流拍。依照规定,执行人员询问永城农商行负责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该行负责人表示受经营范围所限,农商行无法接受股权抵债。
永城农商行不接受以物抵债,而置业公司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按照规定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永城农商行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执行人员告知农商行如有案外人愿意购买该1331万股权,可以流拍价格购买。
在农商行的积极联系下,案外人某公司表示愿意以流拍价格买受该股权,并向法院出具了申请书。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规定,可予准许。该公司付清价款后,永城法院向其出具了成交确认书和确权裁定书。目前该股权已完成过户,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允许第三人以流拍价买受拍品,拓展了金融资产处置方式,提升了财产处置效率,不仅有助于有效化解债务纠纷,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财产的竞买处置,促进资源再分配,能够最大程度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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