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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法律空白!《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10-16 作者:佚名来源:贵州省公安厅

  坚持急用先立,填补法律空白!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贵州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我省此前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系统,一直缺乏省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配套法规,《条例》的制定正当其时、非常必要。

  “抓紧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机制,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实现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据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委关于平安贵州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代表议案的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急用先立,将制定《条例》从今年立法计划中的调研项目调整为初审项目,同时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加快立法进程。

  《条例》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同时,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积极履行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树立优良家风、及时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等责任。

  为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等有特殊需求的家庭的服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等共同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向这类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根据《条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完善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各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有效全覆盖。

  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应当熟悉法学知识、善于做未成年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积极履行四项职责:配合学校研究制订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计划,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等活动;协助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暴力伤害和性侵害的预防处置机制、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与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制度;参与校园及其周边综合治理;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专题法治宣传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积极履行责任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积极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树立优良家风;

  (二)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三)督促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返校学习,及时查找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五)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支持、配合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教育;

  (八)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矫治教育措施;

  (九)协助司法机关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学校应当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其抗压能力,预防和解决未成年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做好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

  (一)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二)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三)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四)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隐患;

  (六)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管理教育,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原文链接:http://gat.guizhou.gov.cn/jdhy/hygq/202110/t20211009_70808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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