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理念与新实践
法谚云:“有损害必有救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侵权责任制度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该编在总结原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回应,并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相应补充和完善。
一、新理念: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理念的背后是价值观,其重要性不亚于方法论。裁判者秉持民法典“平等、自治、人文、诚信、绿色”等理念的同时,要“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用新理念指导新时代侵权案件的审理。
1.树立系统性裁判思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的抵销、财产损害及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营业致人损害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撤销或者离婚无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无不要求对民法典进行体系思考,不能单独对分编结构及内部条文作孤立理解。相较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免责事由,其他单行法、特别法如铁路法、电力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清算赔偿责任的成立等均难以脱离侵权基本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个人信息或隐私侵权的归责原则、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侵权责任承担,无不要求目光在大前提与事实之间、在民法典与特别法、各分编与总则编的条文之间来回穿梭。
2.用裁判引领社会交往秩序。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见义勇为条款,树立了不能让好人流血又流泪的良好导向。侵权责任编既有裁判规范,又有行为规范。好意同乘、自甘冒险、禁止过度检查或医疗、禁止医闹、禁止饲养烈性犬、禁止高空抛物等规定,明确了行为边界。如果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本身不具有危害性,法院应鼓励民事主体从事正当合法的民事交往活动,不能动辄就认定为侵权,否则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的行为自由。要积极地通过裁判引导民事主体的行为,真正把民法典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3.坚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裁判是形式逻辑的演绎,也是实践理性的指引,在事实判断之外还有价值判断。损害赔偿的本质是社会财富或者社会正义的再分配,因侵权而产生的不平等通过裁判得到矫正,实现法律预设的正义。面对不法行为,倘若一味息事宁人、牺牲法律原则,则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也不利于为全社会树立正确导向。要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要用裁判明晰边界,激活自力救济、正当防卫等条款,激发人民群众向上向善的力量。
4.拒绝“和稀泥”。侵权责任法从来不是只为了解决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对社会的整体行为作出规范。“和稀泥”式的判决,可能损害社会是非评价观念,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必须严格依照侵权责任编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绝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比如,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绝不能无限延伸;谁是承担该义务的主体,该义务指向的对象又是谁,是否受可预见性规则或者期待可能性的约束,是否在合理的认识控制范围内,都要仔细审查。侵权责任认定是民事诉讼的实体性内容,与当事人权利保护、法院裁判结果密切相关。只有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责任认定符合实体公正,审理过程符合程序公正,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二、新实践:法典化时代的司法裁判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功能是保护民事主体权利和维护人们行为自由。法官的职责是熨平法律织物上的褶皱,法官应当掌握法学方法论并灵活运用。
1.强化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要准确把握民法典核心要义,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一是要掌握请求权基础思考方法,避免判非所请、审非所诉。要熟悉实体法和诉讼法,在法律和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一气呵成,形成结论。二是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全面保护民事主体权益。侵权责任编仅用民事权益一词概括规定调整对象,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离不开法律解释,在文义解释之外,还包括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如此方能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和文书的说理性。要遵循“先特殊后一般”的思维方式,先判断是否属于特殊主体的责任类型,是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或过错责任,再审查是否存在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以及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三是要对解释结论的妥当性进行利益衡量。利益层次包括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判断利益优先保护层次的时候,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则公共利益优先。在私人利益上发生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冲突时,人格利益优先;就不动产利益而言,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发生冲突时,生存利益优先。
2.协调刑法与民法的一体适用。刑法给民法以滋养,民事法官可从刑法中寻找启发。民法和刑法对保护法益的一体解释可促成法律适用的统一。比如,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赔偿精神损害,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又有特别规定。在刑民交叉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协调处理精神损害赔偿与残疾赔偿金,有利于周全保护被害人权益。又如,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合理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对此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确保法秩序的统一。
3.坚持常识常情常理确定损害赔偿。“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维护的公平正义与情理中所追求的朴素正义有很多相同之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准确区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依法认定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认定非法侵害特别人格权时,无须权衡财产利益。过错原则属于近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基石。“使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损害,而是过错。”审理侵权案件还要注意区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有无过错,并从原因力上进行分析。而且,赔偿旨在填补损害,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不能机械计算赔偿项目。
4.熟悉涉外侵权案件的司法。网络具有无边界性,行为人或者行为地存在跨越国境的情形。涉外民事司法是展现中国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也关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一是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我国法院可以适用域外法律进行裁判,要审慎适用远程视频开庭审理涉外案件,这涉及两个法域之间的司法权问题,会产生所作裁判可能不被境外承认和执行的风险。二是在传统民事侵权领域,要加强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强化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研究和预判,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应对挑战、防范风险,运用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三是衔接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生物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重点领域法律的实施,全方位提升个人信息等权益保护水平。
总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于执行。“一个有关侵权的裁判,可能会影响一种社会生活中的交往模式,改变一个行业或者职业的命运,甚至可能影响到一个群体或者阶层的整体利益和生存状态。”民法典生效实施至今已有一年,面对侵权案件,裁判者应当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案件的依法办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dj/fxyj/202201/t20220120_1626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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