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解决”!福建高院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第一案”落槌
9月26日上午,在海丝中央法务区成立一周年之际,随着法槌敲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首次在福建高院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在庭审查清事实,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述无单放货纠纷的举证责任、明确无单放货免除责任的规则后,福建高院采用“融解决”国际商事海事争端解纷方案,主持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什么是“融解决”?“融解决”即诉讼、仲裁和调解融合一体化,法官可引导当事人并经当事人同意,采用调解等方式快速达成和解,且结果可得到法院的确认和执行,提高解纷效率,“融解决”已成为国际商事海事争端解决新趋势。
自9月7日正式揭牌运行以来,福建高院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始终遵循“商法融合、以法促商”理念,聚焦打造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的重要节点和首选之地这一目标,以专业审判融入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注重职能发挥、机制创新与科技运用,进一步有效提升全省涉外司法效能,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精准、便捷、优质的涉外商事海事司法服务。
本案中,上诉人怡之航荷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兰怡之航”)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好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顺食品”)、原审被告青岛怡之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怡之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2020年6月,好顺公司向一巴西客户销售1800桶暂时保藏蘑菇,双方约定FOB贸易条款,买方先付定金30%,尾款在交货后15天内支付。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以星公司为无船承运人,该公司将承运服务转卖给承运人荷兰怡之航,青岛怡之航代荷兰怡之航签发了正本提单。
案涉货物运抵巴西后被卸至目的港码头,实际承运人以星公司就案涉货物签发了收货人为荷兰怡之航在巴西当地代理的海运提单。货物随集装箱离开卸货港进口关口前往客户处。巴西买方付清海运费及其他费用后,荷兰怡之航即根据要求将正本海运提单返还以星公司。
因巴西客户仅支付定金,未支付余款,好顺公司起诉要求荷兰怡之航、青岛怡之航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荷兰怡之航承担赔偿责任后,荷兰怡之航不服一审判决,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主张依据巴西法律规定,货物到港后必须交给当地海关和港口当局,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福建高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实质争议是承运人无单放货免除责任的举证规则。
“今年初,最高法院下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对无单放货赔偿责任和免除责任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起算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现有材料,荷兰怡之航无法完全证明其案涉无单放货行为属于免责责任条款内容,再者因原被告双方系商事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有一定的调解意愿。
因此,合议庭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休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开庭审理查清事实后,合议庭将调解场所由法庭移至茶香调解室,经过调解,当事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最终握手言和,并当场在协议上签字。
作为福建高院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揭牌以来正式开庭审理的第一个案件,该案的成功调解意义重大——实现原被告双方利益最大化。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商事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通过调解结案最大限度减少双方的损失,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双方进一步合作。
起到了良好类案指引作用。案涉货物卸货港巴西曾对货物清关的规定进行修改,因此该案对法律查明、无单放货免责举证规则的确立具有典型意义,可以通过案件审理进一步明确承运人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货物交付丧失控制权的举证规则。
有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审判决荷兰籍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该公司在国内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又未能自愿履行法院判决,在我国与荷兰无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民事判决制度性安排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将面临难执行的问题,并且亦有可能影响荷兰籍公司在我国境内的经营业务,因此该案的成功调解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为促进本案实现调解结案,福建高院尝试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坐席由面对面调整为并排而坐,减少双方对抗,切实营造双方共克难关的氛围,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下一阶段,福建高院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将通过一站式集中处理厦门及周边地区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指导厦门及周边地区司法机关及法律行业按照统一标准解决类似纠纷;选取全省有代表性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在巡回审判点开庭,培育并发布精品及典型案例,开展新兴领域国际规则研究和应用,努力把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成为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的重要节点和首选之地。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7/535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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