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东绕城大队(娄*栋)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东绕城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东绕城大队
告知人:徐然峰、杨姣
被告知人:娄*栋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30日11时1分,娄*栋驾驶牌号为黑M2**E的挂车行至乌鲁木齐东绕城高速99公里900米,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娄*栋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决定给予娄*栋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高支队东绕城大队
2024年01月09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01/06429171558b4a41ab4642db921730d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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