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摩托车上牌”一个法治“绿灯”
核心提示
“摩托车上牌”系列案件的妥善化解是我院开展行政案件源头治理工作成效的突出体现,在缓解审判压力、提升审判质效的同时,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为民”。
办案人:张大为
职务: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原告周某某等人因被告某交通警察支队不予办理摩托车上牌业务而起诉至我院,我在审理中发现,对于当事人申请摩托车登记的,某交通警察支队均不予受理,只有当事人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并提交相应材料后,某交通警察支队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均对申请机动车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故法院认为某交通警察支队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履职。因某交通警察支队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引发数千起行政诉讼案件,不但有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还徒增当事人诉累,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甚至出现向摩托车购买者提供代写诉状并代为向法院立案的相关业务,从而收取几百元不等的服务费的行为,极易产生负面舆论。
为此,经过与某交通警察支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司法局等多方座谈后,我依法向某交通警察支队发送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发出后,某交通警察支队十分重视,并积极函复法院,明确其已依法履职,千余件案件得以有效化解,当事人纷纷向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近年来,我院自觉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服务中心大局、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基层治理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因案因类精准提出司法建议,助力防范化解辖区重大风险,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针对涉及老百姓生活领域紧密相关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以典型个案“解剖麻雀”,精准发力、持续发力,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以期达到“源于案件,又超越案件”的治理效果。通过司法建议“小切口”,促进解决社会治理“大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4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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