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他人“造钱”术 十万现金变“冥币”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9800元,没收疑似百元假币等作案工具。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冒用卢某某身份证进行住宿登记,后在龙水镇重客隆广场跳舞结识被害人甲,声称自己是“刘某”且会“造钱”术。在交往过程中,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杨某某向甲演示“造钱”并获得甲信任。
杨某某对甲谎称自己需要大量现金来“做钱”,甲于9月21日从邮政储蓄银行取出100000元现金,并带至酒店交与杨某某。
在“做钱”过程中,杨某某支开甲将真钱调包,且将调包后的钱用白布包裹并告知甲白布里就是正在做的钱,而后又用塑料袋将白布封好交给甲提回家。为掩人耳目,杨某某还写了一张借款人为“刘某”的借条交于甲,随即乘车返回老家并以该款为赌资打牌赌博直至案发。
甲回家后一直无法联系杨某某,于9月26日打开包着钱的白布,发现除了表面有200元真币外,其余均为冥币,遂报警。杨某某于11月5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具有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盗窃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继而行为人取得财产,最终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虽实施了欺骗行为也使得被害人甲产生错误认识,但甲并未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仅仅是将其财物拿给杨某某作为“造钱”的模具使用,且被害人甲始终没有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杨某某将甲支开秘密“调包”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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