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秭归:对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刑事民事责任一起追究
正义网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谭晓禹 蔡娜娜)4月14日,经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今年2月的一天,刘某听说啄木鸟脑袋泡酒喝可以治头晕,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在秭归县荒口坪村猎捕啄木鸟一只。3月21日,刘某又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猎捕灰胸竹鸡2只。
经秭归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刘某住处查获的2只野生动物死体为灰胸竹鸡,鸟类头部为大灰啄木鸟,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评估,刘某猎获的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
4月8日,秭归县森林公安局将此案移送秭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的违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当地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可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要求其承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4月9日,承办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拟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并拟提出赔偿损失、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刘某表示同意,并主动提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缴纳了生态资源损失费,并在《三峡商报》上刊登了公开致歉信。
“这种方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既有刑事证据为公益诉讼查明相关事实、确定赔偿金额等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又增加了违法犯罪的成本,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由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将民事赔偿款有效转化为生态修复资金。”承办检察官表示。
秭归县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委托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刘某犯非法狩猎罪能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审前社会调查。
该局经调查认为,刘某社区矫正环境好,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随后,秭归县检察院对刘某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因其已承担民事责任,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日前,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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