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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电耗子”团伙案有“内鬼”

时间:2024-11-26 作者:佚名来源:辽宁长安网

  核心提示

  涉案价值数百万元,案件共涉及1名油田职工、2名社会人员和12名个体工商户……这是一起迄今辽河油田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员最多的盗窃油田电力案件。

  

  办案人:马向茹

  职务:辽河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李某原任职辽河油田某供电工区副主任,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为获取不法利益,直接或通过被告人宁某某、林某某联系被告人纪某、段某某、赵某某等采油厂周边十余家用电个体经营者,借维护采油厂配电线路之机,采取私接电线方式窃取采油厂生产用电供个体经营者使用,个体经营者将略少于正常电费款的金额直接交给李某等人。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宁某某、林某某等人分别参与窃取采油厂生产用电电力价值243万余元、224万余元、14万余元,被告人个体经营者纪某、段某某、赵某某分别参与窃取电力价值80余万元、67万元、23万元。另外,涉案王某某等9人参与窃取电力价值8000余元至22万余元不等。

  李某等人窃电案案发后第一时间,我院通过办案单位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敏锐地发现本案作案手段新、涉案人员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持续对案件侦办保持关注。我们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开展工作,明确犯罪数额认定思路、强制措施适用思路,督促办案单位全面依法侦查取证,降低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当地经济民生影响,12名个体工商户未因刑事案件办理停工一天。

  根据前期查明的涉案个体工商户私接电线、盗用电力、少缴电费故意内容,我们以涉案个体业主向李某“缴纳”电费金额与造成采油厂电力实际损失数额的差额作为处罚基础,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积极促使全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本案12名个体工商户全部退赔损失。

  我们依法追加盗窃未遂犯罪事实,并依法改变12名个体经营者犯罪罪名。对李某等3人依法起诉,对纪某等3名个体经营者依法起诉并建议适用缓刑,对其余个体经营者决定不起诉。开展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首例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当场对涉案个体工商户进行训诫,邀请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起到了极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我认为本案的办理上,既严厉打击了李某等3名盗窃主犯的犯罪行为,又区分了用电户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当严则严,该宽则宽,既为油田挽回了经济损失,起到了保护油田资源的效果,又最大限度地保经济、保民生,避免“办了一案、黄了一片”的后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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