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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两名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依法处罚

时间:2024-03-25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政法网

  

  3月12日,北京大兴警方通报,两房屋出租人因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依法处罚。

  近日,大兴分局观音寺派出所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一房屋出租人李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2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024年3月7日,大兴分局孙村派出所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房主韩某某在房屋出租过程中,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履行房屋监管责任,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韩某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决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请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合法出租、认真履责,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请广大群众对工作和生活中发现的违法出租、不按规定登记信息等违规违法情形,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警民携手、群防群治,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3/t20240315_1663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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