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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投保金额与保单金额不一致时损失应如何承担?

时间:2024-03-27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25.74元保费相差4万元保额

  约定投保金额与保单金额不一致时损失应如何承担?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陆续推出了电子投保业务,支持车主通过手机或电脑的在线方式随时为爱车投保,当约定投保金额与保单金额不一致时,其中的损失如何承担?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汽车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

  2023年5月1日,周某购买一辆价税合计14万元的汽车,并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周某支付了3千余元保险费。同年9月初,案涉车辆受台风影响被淹,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周某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签订了《全损协议》。 后周某欲购新车时,与汽车销售核对时才发现“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额为10万元,与双方前期沟通确认的14万元保险额不一致,周某随即联系保险公司并告知此事,保险公司为周某办理了保险批改,周某为此支付保险费差额25.74元。周某多次联系保险公司要求按照14万元理赔,但均被拒绝。周某认为,保险公司存在重大失误,故依法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周某在投保过程中已经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保险人也是按照10万元的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因此,该保险金额与保费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费和风险负担在合同成立时达成的一致意见。同时,投保人收到保单后,截止发生本案事故前均未向保险人提出任何异议,该保险金额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本案周某某在投保过程中已将车辆购置价格为14万元的事实向保险公司人员予以披露,故保险公司应当知悉,且理应对购车发票予以审核。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为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本案保险公司无法说明其按照1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或双方协商按照其他市场价格确定车辆实际价值,故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材料时有失误;周某某在收到电子投保单后未认真阅读投保预览单及电子保单,对造成车辆实际价值与投保金额不一致,也存在一定过错。鉴于案涉保险系通过电子投保方式,保险公司系电子保单的制作方及投保前资料的审核方,故保险公司应为主要过错方。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保险公司与周某某分别按85%、15%的比例承担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3.4万元。

  本案中,正是由于双方均因电子保单带来的注意力“稀缺”,造成实际保单与投保金额出现差异,进而导致事故发生后难以理赔。因此,作为投保人,要对电子保险报价预览单提起重视,对其中投保金额等重要信息更加审慎,勿因是电子信息就疏忽大意,作为保险人,除应尽到审查义务,进一步优化电子投保流程外,保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

  那么,投保人投保车险该怎么“投”?首先,认清机构资质,选择正规保险机构。车主在选择车险产品时,不要以价格作为唯一的选择标准,一定要选择正规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官方投保热线或官方授权的兼业代理网站,以免落入钓鱼网站的陷阱。其次,要仔细查阅保险条款、产品介绍。选择查看官网公布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网上销售车险一般都会把各险种的保障范围、保额和保费等相关信息罗列清楚,尤其是作出特别提示的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等重要事项,要特别留意。在进行电子签名或反馈验证码等具有确认投保意愿的法律行为时,要谨慎对待。另外,车主还应该在网站上挑选适合自己车辆状况的车险组合产品,不被保险中介平台承诺的“高返点”所诱惑。最后,投保后要再次确认条款内容。网购车险的一个最重要步骤是车主在收到车险保单后,应该立即通过保险公司公告的服务电话和门户网站,查询保单是否真实有效。具体包括是否有保单号、险种名称、保单生效时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关键内容,核对保险公司名称,查看保单上的印章是否清晰,是否印有该公司的客服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等相关信息。(陈克铖 黄开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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