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具借条妻子收款 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债
丈夫出具借条妻子收款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债
法院:使用配偶账户收款,应属于知情,可以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陈静 陈琦 林容萍
丈夫出具借条,借款打到妻子账户上。妻子未出具欠条,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债?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债务纠纷。
案情回顾
彭某某因需要资金,向罗某某借款计28万元,其中通过转账给彭某某妻子邱某某的款项为20.65万元,现金交付的为7.35万元。2022年2月18日,罗某某与彭某某进行结算,彭某某承诺还款,并出具《借款结算清单》《还款承诺书》各一份交罗某某执存。然而,到了还款日期,彭某某未兑现诺言,罗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查明认为,该案涉的借款20.65万元转入邱某某的账户,借款到账后由其再操作转出,且邱某某也自认该账户仍由其在使用,可见邱某某对案涉的借款是知情并进行相关转账操作。同时,案涉债务发生在彭某某与邱某某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且从银行交易明细来看,邱某某收到案涉款项20.65万元,而后其转账给彭某某的款项仅为8.55万元,邱某某无法排除其不是案涉借款的使用人、受益人。综上,邱某某虽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但从借款时间、款项支付、款项使用等相关事实,可以认定邱某某系案涉借款206500元的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该规定列举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共同作出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也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银行账户是个人保管使用的,仅凭转账就可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法律上可以推定夫妻另一方知情并使用了借款。即使一方的银行卡确由另一方使用,亦是夫妻间行使家事代理权,一方将自己的银行卡使用权交给另一方行使,代理的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方承受。本案中,邱某某作为案涉大部分借款的收款人,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和密码均由其本人申领、设立、保管和使用,并且邱某某也自认银行卡由其在使用,邱某某对该借款是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借款系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邱某某应对该部分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318/41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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