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遭遇网络造谣,造谣者被判赔偿道歉
夫妻遭遇网络造谣,造谣者被判赔偿道歉
法院:侮辱性的言论构成侵害名誉权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王东来
随着网络的普及,闲暇时上网“吃瓜”已成为许多人的生活常态。如果有天“吃瓜”吃到了自己身上,甚至发现是对自己的恶意中伤,该如何维权?近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小强(化名)系某中学教师,于2017年10月与前妻协议离婚,并于2019年5月20日与同为教师的小美(化名)登记结婚。
小玲(化名)系该中学毕业生, 2022年2月10日,她在某网络视频平台发布题为“教师出轨被全校发现”的视频。视频提及以下内容:在小玲高二时学校新招的一名女老师与事件男主人公小强(男老师)分在同一学科组,小玲有男老师的微信,曾假借询问问题向男老师套话,得知在男老师未离婚期间,新来的女老师“小三”上位成功,共同育有小孩并举办婚礼;后小玲听闻双方结婚后男老师多次家暴女老师,男老师简直就是“畜生”,不配为人师。
该视频播放量达11.4万次、弹幕255个、点赞2525个、转发1183次。
小强、小美认为,视频内容并不属实,小强系与前妻离婚后同小美正常恋爱结婚,不存在“小三上位”“婚内出轨”等行为,视频内容属于侮辱、诽谤。小玲制作的视频被广泛转载传播后,小强、小美因面对网络暴力及他人质疑,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小强、小美认为小玲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因此要求小玲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视频平台个人主页发布道歉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小玲则认为,自己录制的视频并没有提到小强、小美的任何身份信息,亦无直指特定对象,并未侵害他们的名誉权。故自己并没有针对小强、小美实施侮辱和诽谤行为,不能认定其侵害小强、小美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
侵害名誉权应赔偿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由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行为违法、受害人存在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四部分组成。小玲在视频平台发布的案涉视频虽未提及小强、小美的名字,但却含沙射影,从视频发布后网友的评论、小强周边亲友及学生的反映情况,第三人通过视频中对人物的行为、事迹、个人信息、生活工作环境等多方面的描述,以及小玲与小强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判断案涉视频中的人物系指向小强、小美。小玲在视频中使用“小三”“畜生”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将言论通过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对外公开发布,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视频平台属于公开性网络平台,“教师出轨被全校发现”视频的播放量之高,客观上对小强、小美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贬损,降低了小强、小美作为人民教师的社会评价;小玲的侵权行为与小强、小美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小玲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侵权。故判决小玲删除案涉视频,发布视频道歉,并赔偿小强、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视频平台作为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网络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平台中发布不实言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亦属于侵犯名誉权。其中,人数关系到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及名誉受损的影响范围,在损害事实认定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该案中,所涉视频播放量高达10万余次,显然已达到可认定侵权的标准。而关于被告的抗辩,虽然案涉视频并未指名道姓,但其公布的信息足以让原告周围的人确认视频中辱骂的是特定的原告二人,即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312/40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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