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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隔空猥亵!海淀检察院顶格量刑15年获法院判决支持

时间:2024-03-31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政法网

  

  舒某,男,1998年生,案发前无业。2019年-2022年间,舒某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主动结识多名7岁-14岁未成年被害人,并通过网络诱骗、胁迫被害人向其发送裸露隐私部位、洗澡、自慰等私密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或向他人传播。

  海淀区检察院以舒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因舒某猥亵儿童众多,且猥亵手段恶劣,我院建议对其以猥亵儿童罪顶格量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强制猥亵罪量刑有期徒刑一年。

  3月28日,海淀区法院依法判决舒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检察官说法:

  2023年5月25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依法严惩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

  其中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中规定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还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其自身实施猥亵。

  因此,虽然区别于传统的线下接触型猥亵犯罪,通过网络实施的隔空猥亵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但依然可以构成猥亵行为。

  而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恶劣程度、持续时间、被害人人数、危害后果等较传统线下猥亵行为往往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隔空猥亵行为的隐蔽性和持续性,常伴随性引诱行为,行为人使用诱骗、威胁等手段长期索要被害人的隐私照片、视频等,使被害人长期处于被支配、被强迫的状态,极易产生自卑、自厌、自闭等严重心理问题,极大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使被害人及其监护人长期处于害怕隐私照片、视频被传播的恐惧之中。

  本案中,舒某为满足性刺激,长期利用网络社交工具诱骗、胁迫多名未成年人拍摄裸露隐私部位、洗澡、自慰等照片或视频供其观看,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或向他人传播,其猥亵儿童多人、多次,猥亵手段恶劣,依法应对其严惩。

  在此,也提醒各位家长,要依法履行好监护职责,提升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同时呼吁各网络平台,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提升涉未成年人风险预防、识别和处理能力,发现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3/t20240329_1663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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