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好意搭乘出了事故,责任谁承担?
互帮互助,是中华传统美德,“搭便车”就是一种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互帮互助,但若是在搭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就审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6日4时50分许,被告李某开车从大庆前往塔河,原告毕某了解到李某的行程后,与李某约定在齐齐哈尔接上毕某和家属及同事一同前往塔河,被告李某同意。
出发后,李某在行驶至京加公路(G111)2204公里加725米处时与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内所有乘车人员受伤。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尹某无责任”。原告毕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四位同乘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65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尹某无责任。本案中,毕某和亲属及同事无偿搭乘李某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某虽负全部责任,但没有严重过错,因此尚不构成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中被告李某对于原告四名乘客受到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毕某等人,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即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本案中,李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遂判决酌情减轻李某20%的赔偿责任,该减轻部分的责任由毕某等人自行承担。本案判决支持好意同乘行为,符合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的初衷和目的,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搭乘人,都要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放在首位,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3/25/content_8977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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