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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小区内被盗,能否拒绝支付物业费?

时间:2024-04-13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淑芬

  业主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盗,能否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近期,永春县人民法院发布了该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对此作出了解答。

  案情回顾

  涂某是某小区业主。2018年11月的一天,涂某停放于该小区内的一辆摩托车被盗,涂某及时报警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希望物业对摩托车被盗一事作出赔偿。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涂某自2018年11月起未再支付物业费。

  2023年4月,物业服务企业将涂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涂某支付尚欠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等。

  涂某辩称,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小区安保防范疏于管理,导致其摩托车被盗,损失8400元,在其与物业多次交涉过程中,物业负责人表示会补偿部分,但始终未履行,之后物业拒绝赔偿,导致其未及时支付物业费;其不支付物业费并非故意,皆因物业违约在先,故请求驳回物业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并未约定原告对小区业主的个人财产负有保管义务,涂某摩托车丢失系因案外人的行为所致,其提供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原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摩托车丢失,且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故法院对涂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对物业请求涂某支付尚欠的物业服务费等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业主的个人财物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能否成为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这是物业服务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首先,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物业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需对特定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维护,而非针对某特定物进行保管,对小区内部物品的安全只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其次,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后要履行的是维修、养护、管理公共部分设施设备等义务,若要求物业公司确保业主的每一样财物安全无虞,显然超出了物业服务的范畴。再者,业主车辆被盗系他人犯罪行为所致,其遭受的损失应向盗窃者主张赔偿。若物业公司已对案涉小区尽到宏观安全保卫的管理义务,对业主车辆被盗不存在过错,则不应苛责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成为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

  每个人都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拒绝支付物业费并不能解决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民事纠纷,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注意保留、搜集、提交相应证据。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409/41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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