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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纸质借条,微信电子借条能否作为维权凭证?

时间:2024-05-02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微信是现代生活中常见的社交软件,人们常常通过它进行转账、付款等经济活动。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没有纸质借条,仅有微信电子借条的借款纠纷案,最终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支持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偿还借款本金诉请。

  2017年1月21日,陈某因经营鱼塘需要资金周转,向蔡某借款2.5万元,蔡某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陈某。之后,陈某通过微信向蔡某出具《微信截图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蔡某多次催讨,陈某分文未还,故诉至永安市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2.5万元。

  永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陈某通过其实名绑定的微信向蔡某实名绑定的微信账号发送微信内容如下:“陈某向蔡某借2.5万元,每月利息六分,每月还款1500元......身份证号码......”庭审中,蔡某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予以核对,证明了该证据的真实性。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向蔡某的借款事实,有电子借条微信截图、双方其他原始微信聊天记录及蔡某的陈述为凭,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蔡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并不是指将电子照片打印出来,或者照片截图保存即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原始载体是个人使用的手机的,应提供手机供法庭核对。若当事人的证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的,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并完整保存相关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同时,还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象即是涉案当事人,即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否则可能导致该证据不被采信。(叶春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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