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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照顾同村孤寡老人十余年 合法继承5套房

时间:2024-05-18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政法网

  

  年过九旬的阮大爷终身未婚,膝下无子女。在村委会的主持下,2011年开始,阮大爷和同村的刘先生签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刘先生给老人养老送终,老人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刘先生。2023年,阮大爷因病去世,留下了五套刚刚分到的安置房。近日,顺义法院判决确认,阮大爷留下的五套安置房的所有权益,由照顾老人十多年的刘先生继承,旗帜鲜明地对诚信、友善的行为予以褒扬和肯定。

  阮大爷出生于1930年,其父母早亡,有四个哥哥、一个妹妹,目前,阮大爷二哥的两个女儿和阮大爷的妹妹仍健在。2011年,老无所依的阮大爷向村委会求助。因刘先生一家与其关系较好,且在村中口碑较好,在村委会的协调下,刘先生同意扶养阮大爷。二人在村委会的主持下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先生照顾阮大爷并负责生养死葬,阮大爷将其位于该村的房屋在内全部财产遗赠给刘先生。协议书里写明,“保证悉心照顾遗赠人,让老人安度晚年,至遗赠人阮大爷去世之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生活水平。”

  于是,自2011年11月开始,刘先生承担起了对阮大爷的扶养责任,甚至全家搬至阮大爷家一起生活。刘先生时常在其网络账户上发布短视频,记录了阮大爷和刘家人生活的场景:一家人为阮大爷过生日、刘先生的孙子孙女向老人磕头拜年、小孙女为老人洗脚……

  2017年8月,阮大爷的宅基地被划入拆迁项目,老人因此获得安置房5套,随后老人跟随刘先生一家搬至其他小区租房居住。2023年,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律师的见证下,阮大爷与刘先生补充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刘先生照顾阮大爷并负责生养死葬,阮大爷将其取得的5套回迁房等在内的全部财产遗赠给刘先生。当年10月,阮大爷因病去世,刘先生送老人走完最后一程,并为其购买墓地,料理丧葬事宜。

  刘先生认为,其与阮大爷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生效后自己如同对待亲人般悉心照顾了阮大爷十二年,让阮大爷在晚年生活中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和幸福,其已如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为了能够接受遗赠,刘先生将阮大爷的妹妹、两个侄女起诉至顺义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三被告认为,需确认阮大爷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有无行为能力,是否系其本人所签,签署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诱导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等情形。

  承办法官张莉前往该村进行实地走访,向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与村民调查得知,刘先生与阮大爷同住后,三被告与老人之间的来往较少。对此,三被告也在法庭上承认,看望老人的次数并不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位村民出庭作证,表示阮大爷的生活水平跟同村人相比在中上水平。“我与老人是远亲,所以总去探望,老人也说刘先生平时很照顾他,他很知足,我感觉老人状态不错,神志清楚。”“老人原来肺不好,刘先生还给装了5个增氧机。老人每天早上要吃煮鸡蛋、喝奶,刘先生连续十几年都做到了,还为老人熬粥、做面条、炖肉……”一名证人当庭表示。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阮大爷生前与刘先生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该遗赠抚养协议中涉及阮大爷合法财产的赠与以及刘先生承担的生养死葬义务部分应属有效。被告认为阮大爷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存在被胁迫、非自愿等情形,但综合全案证据,未发现有上述情形,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同时,刘先生承担扶养阮大爷责任时,并未预料到阮大爷宅院会发生拆迁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发生拆迁后,阮大爷仍同意继续与刘先生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由此,亦可以看出将其全部财产给予刘先生是阮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被告该项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刘先生在阮大爷年岁已高、无人照管时,主动承担扶养责任,与阮大爷共同生活多年,照顾阮大爷的生活起居,并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的生养死葬义务,使阮大爷度过了一个幸福快乐的晚年。刘先生十多年赡养孤寡老人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其行为应当给予积极评价,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继承阮大爷全部财产。涉诉5套房屋为阮大爷合法财产,且刘先生所提供的证据亦能够证实其对阮大爷尽到了相应的生养死葬义务,故应由刘先生继承。综上,顺义法院判决涉诉5套房屋的所有权益应由刘先生继承。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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