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人民监督 >>正文

签“阴阳合同”被列为逃税手段,治理效果可期

时间:2024-06-18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政法网

  据央视新闻报道,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并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

  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对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阴阳合同”,通常指交易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用于实际执行,另一份则用于应付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查。这种做法常见于娱乐产业、房地产交易等领域,其目的往往是规避税收、隐匿资金,从而达到逃税目的。长期以来,“阴阳合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给税务监管带来了困难,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此次两高首次将“阴阳合同”列为逃税手段,明确了这一做法的法律性质,为税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执法依据,不仅有助于加大对“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还能震慑潜在逃税者,从源头上减少“阴阳合同”的出现,从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秩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违法手段不时出现,这就要求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及时完善和更新。在法律上将“阴阳合同”列为逃税手段,正是法律适应性的有力体现,也是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补充。

  该司法解释既明确规定了“阴阳合同”的认定标准、量刑依据等关键要素,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导,又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对于不同情况下的“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给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样从定罪到量刑、从一般规定到特殊情况的详细阐述,不仅便于司法人员理解和运用,而且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打击“阴阳合同”逃税行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除法律制裁外,还需加强税收法律宣传,让公众更好地知法、守法。此外,税务部门也需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效率,通过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逃税行为的合力,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zfsp/202406/t20240606_88115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