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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财务造假需重典治乱

时间:2024-08-04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政法网

  通过大幅提高罚款力度,加大财务造假成本,让违法者“不敢再犯”,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打击财务造假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全方位、各环节、立体式进行整治。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的突出亮点在于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这会给人人喊打的财务造假行为带来怎样的震慑、整治效果,市场和公众颇为关注与期待。

  财务造假特别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市场经济的“毒瘤”,因危害巨大而广受诟病。近些年,财务造假大案时有发生,有的可谓触目惊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作为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会计法对遏制财务造假作用重要。在原会计法规定之下,会计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偏轻,比如,对单位财务造假仅实行“10万元顶格罚款”,这往往与造假规模和获益金额形成很大反差。对一些企业来说,财务造假低成本、低风险,进而以身试法。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成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绕不过去的重要问题。

  顺应社会呼声和监管需要,新修改的会计法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而之前罚款上限是10万元;对于授意、指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可以处最高500万元罚款,而之前的罚款上限是5万元。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也作了相应调整。通过大幅提高罚款力度,加大财务造假成本,让违法者“不敢再犯”,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修改的会计法已经生效,一系列重要规定要从纸面上的条文变成经济实践,进而成为遏制财务造假的利器。对此,一方面,有必要坚持“严监管、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加大财会监督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处罚会计违法行为,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让法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贯通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另一方面,企业和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要敬畏法律,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严守诚信底线,不可铤而走险进行财务造假,否则可能面临巨大代价,甚至“倾家荡产”。

  同时,打击财务造假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全方位、各环节、立体式进行整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从中可以看出打击财务造假的复杂性。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财务造假主体则涉及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面对这一复杂体系,应加强会计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手段并重,进行立体式追责,更好地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会计法的修改完善,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打好依法监管的“组合拳”,让财务造假难以遁形,市场生态将更加风清气正。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zfsp/202408/t20240801_904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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