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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过罚不当”装进制度笼子

时间:2024-08-04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政法网

  7月8日,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7月8日央视网)

  所谓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所遵循的一项原则,其含义是“罚”的种类、幅度与“过”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这样,法律作为“公正善良之术”的权威和尊严才能得到尊重,法治化营商环境才会受到巩固与维护。众所周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庞大经济躯体内的“毛细血管”。这些“毛细血管”虽小,但遍及全身,对营商环境的冷暖尤为敏感。当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营商环境变得阳光透明、可预期,经济活动的“毛细血管”就会富有弹性、充满活力。相反,如果行政执法受到小过重罚、重过轻罚的“感染”,经济微循环不畅顺,这些“毛细血管”吸纳就业、满足消费需求的作用就会受到削弱。

  然而,在现实中,过罚不当并不鲜见。前几年,西部某市“一农户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元”案一度引发热议。当事店主惊呼,这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6万多元?的确,农户卖出的芹菜存在农药超标,店家也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履行查验义务——但行政处罚要符合法理,还要符合事理和情理。否则,过罚不当、处罚不精准形成惯性,不但该轻罚的会被重罚,还会把不该罚的也罚了,把该重罚的轻罚了事。

  为什么“小过重罚”之类的现象屡禁不止?首先,源自思维惯性。“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的错误理念,在有的地方、有些部门和有的执法人员中还很流行。这导致“顶格处罚”“小过重罚”不时发生。其次,源自治理惰性。在执法实践中,亟须对“过”与“罚”的各种因素进行统筹考量和精细化处理。譬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等因素,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过错与行为后果,实施分类处理。而不问青红皂白,一律顶格处理的行为,正是治理惰性的体现。

  归根结底,过罚不当的背后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唯有把“过罚不当”装进制度笼子,方能使行政执法兼顾力度与温度,不断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今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已发布实施。借此契机,各地、各部门要加快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从个案办理、类案管理向系统治理推进。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zfsp/202407/t20240731_903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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