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智慧学堂 >>正文

欠款本金已还清,利息能否“利滚利”?

时间:2024-08-13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欠款本金已还清,利息能否“利滚利”?

  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王美钦

  在民间借贷中,“利滚利”的情形十分普遍。那么,在欠款本金已还清、尚欠部分利息的情况下,所欠的利息还可以再“利滚利”吗?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庐丰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饶某与邱某是多年朋友,2018年间,饶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邱某借款并约定相应利息。2023年4月2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本金已全部归还,尚结欠利息3.4万元。饶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如果利息在2023年4月底前未还清,则以未还清的利息为基数,按每月再以500元计算利息。欠条出具后,饶某于2023年5月至8月累计支付利息1500元,因剩余所欠利息未按约定支付,邱某诉至上杭法院,诉请饶某支付尚欠利息,并支付尚欠利息从2023年7月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月500元计算的利息。

  法院审理

  借款本金还清,不得要求借款利息再计算利息

  上杭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利息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因使用借款而向出借人支付的费用,系依附于借款的收益。在借款本金还清的情况下,出借人仅能主张基于借款关系按约定应支付的利息,邱某要求所欠借款利息再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饶某出具欠条时,双方约定如果未还清按每月500元利息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因此驳回邱某以利息为基数,再算利息的诉请。

  法官释法

  利息的基础是基于使用借款本金未归还而支付的代价。此案中,利息依据的基础本金已经全部清偿完毕,饶某出具的欠条也明确说明是欠利息。只是尚欠部分利息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新的借贷关系,故而饶某在欠条中写下的“利滚利”不符合相关法律保护的情形。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资金往来、利息约定均要符合法律规定,所出具的相关借条、欠条也应符合法律规范,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809/4626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