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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 化解“积年愁” 荆门市解纷中心成功调解一起矛盾纠纷

时间:2024-08-17 作者:佚名来源:湖北长安网

  近日,荆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物调委成功调解一起“案中案”,当事人的“积年愁”得以圆满解决。

  当事一方为赵某,今年70岁,荆门城区人;另一方为荆门城区一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7月25日,物业公司向东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538元。按照我市诉调对接相关机制要求,该起物业纠纷委托至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进行调解,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该中心物调委主任覃忠受命展开调解。

  覃忠及时联系赵某,赵某称自己不是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实在是有一事压在心里郁闷多年。原来,2015年7月7日,赵某在荆门城区一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日支付首期购房款46万元。2017年7月13日,赵某支付购房尾款5万元,并向开发商交纳房屋装修押金3000元。后来,这笔押金一直未退。随着小区选聘的新物业公司入驻,开发商便委托新物业公司办理此前由开发商收取的房屋装修押金退还事宜。赵某去办理时,物业公司告知开发商退返押金的名单上没有他的名字,也就无法进行退返。赵某要求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核实,但物业公司没有积极应对。据此,赵某认为物业公司不作为,从2021年起拒付物业服务费。之所以赵某没去找开发商,主要是他认为这是物业公司的事。

  了解到事情来龙去脉后,覃忠为赵某释法,指出物业公司由业主大会选聘而来,和开发商确无关联,且没收取押金,只是接受委托按名单退款,自身行为并无不当。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和收取的押金是不同法律关系,理应由业主支付费用,若都不付费,小区服务水平和环境必将受到影响,脏乱差现象很难避免,最终受伤害的还是业主。覃忠一番入情入理入法的讲解,赵某很是认可,但仍表示不退押金不会补齐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此外,赵某现移居武汉,也没时间回荆门进行调解。

  鉴于此,覃忠从减轻当事人调解成本着想,主动承担跑腿工作,表示不仅可线上调解,荆门这边找开发商做工作的事就由他来承担。对于覃忠的主动作为,赵某觉得不好意思,在电话里一个劲地道谢。

  覃忠收集好相关票据,通过小区物业公司联系到开发商。面对覃忠提供的铁证,开发商也是蒙圈了,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但表示只要是他们漏掉了,一定会补上。由于开发商一原会计已离世,对此无法查证。

  起初,开发商推测赵某的这笔押金之所以没有出现在退返名单上,大概是抵扣了房款。对此,覃忠拿出赵某提供的票据证实赵某两次交费金额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全款金额相吻合,不存在押金抵扣房款可能。同时,覃忠跟开发商上起法治课,指出业主押金不是交给个人,是交给开发商的,开发商出具了押金条据,其债权不因工作人员变动而灭失,开发商应退还押金。一番释法后,开发商哑口无言,表示如数退返赵某3000元押金。因赵某不在荆门,覃忠征求其同意后,将开发商退返的3000元打到物业公司账上抵扣他拖欠的物业服务费。随后,赵某通过转账方式补交了拖欠的剩余物业服务费。

  至此,一起物业服务纠纷引发的“案中案”被成功化解。

   稿件来源:荆门晚报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syzl/6060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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