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网暴有法可依
在互联网平台,网络暴力行为时有发生,其严重损害当事人人格权益,扰乱网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首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专门性立法,《规定》共有七章34条,将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有效衔接,有力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效能。
厘清网络暴力信息概念。“我与一些网民意见不合,有人对我进行冷嘲热讽,这可以被称为‘网暴’吗?”此前,由于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给精准治理网暴带来困难。对此,《规定》明确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通过“列举式定义”,《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精准划分。全面理解相关定义,有利于准确把握网络信息违法与否的边界,帮助判定信息发布者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性、违法性和可苛责性,实现依法管网治网。
及时查明网暴行为主体。《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网暴行为溯源难、确定主体难、证据固定难:攻击者仗着网络言论的匿名性,躲在屏幕背后“信口开河”“按键伤人”;被攻击者自行取证维权难度大,大多只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规定》发挥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暴治理中的主体性作用,通过灵活多样的审核监管措施,及时查明行为主体,让肆意妄为的施暴者无所遁形。
建立健全全流程多层次治理体系。此前,多家互联网平台在网络暴力的技术治理和平台规则层面有过多项有益探索,但治理措施同质化程度较高,容易被人为规避,单一主体难以发挥组合效应。加强对信息内容的识别检测和安全审核、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为网暴受害用户提供帮扶救助、加强落实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此次《规定》对信息服务提供者、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监管部门等各方的责任均有涉及,内容涵盖治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有助于各主体之间实现内外协同共治,各自承担起对网络信息进行筛选、审核、监管的责任,实现对网络暴力的多方位治理。
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规定》纲举目张,从信息内容治理的维度,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期待随着《规定》的实施,多方共同参与,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丁美栋)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pingan.org.cn/zflt/62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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