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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司法建议促进婚姻信息共享“双向奔赴”

时间:2024-09-03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小案现端倪 共建化难题

  ——闽侯法院司法建议促进婚姻信息共享“双向奔赴”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闵丹丹 赵逍

  婚姻信息作为公民个人重要信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实践中基层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部分婚姻信息显示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导致婚姻信息共享“盲区”被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今年1月,闽侯县人民法院胡法官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小琳(化名),她吞吞吐吐地向胡法官提出了一个奇怪请求:“能否撤销2021年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调解书?”事件到底是如何的?

  在胡法官追问下,小琳才道出实情。2011年,小琳与小良(化名)在外省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小琳向闽侯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2023年,小琳与小良隐瞒离婚事实向闽侯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后小琳欲与小广(化名)登记结婚,民政局告知其仍属已婚状态,无法再次登记结婚。小琳便向民政局说明此前已通过法院同小良调解离婚,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小琳,需要提供证明其已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才能注销婚姻登记。

  今年1月,闽侯法院向闽侯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局对非初次登记结婚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查,发现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纠正,并将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在小琳骗领婚姻登记证书行为纠正后,胡法官不禁思考,法院一年办理的离婚纠纷多达几百件,此前民政部门如何掌握当事人诉讼离婚案件信息?是否还存在如小琳一样,婚姻信息登记状况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经过调查,目前民政局主要通过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诉讼离婚信息,但该信息更新较为延迟,甚至发现存在个别信息不准确情况,因此通过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时,仍需提供法院开具的离婚生效证明。为验证当前法院、民政部门信息共享准确性,闽侯法院随机抽取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之前和联网之后各个时期的离婚案件与民政局进行信息核验,其中又发现了1起婚姻信息共享漏洞导致的违法办理婚姻登记。

  类案背后折射出的婚姻信息共享不畅问题引起了闽侯法院党组高度重视,院党组从5个部门抽调7名青年干警组成课题组,并指派党组成员、副院长许伟功担任课题负责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今年2月,课题组进行了开题论证。

  历经紧锣密鼓的集中讨论会、会商会、专家论证会,通过追根溯源的文献调查、抽样调查、访谈调查、统计分析,对近几年涉婚姻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不断在课题研究的重点难点上寻找突破口,并在发出司法建议前主动与民政局沟通,联合召开专家论证会,围绕完善婚姻信息共享机制正式向闽侯民政局提出了《关于完善婚姻信息共享机制》的司法建议。

  该份司法建议引起民政局高度重视,为促进系统治理,共同完善婚姻信息共享机制,今年6月,闽侯法院与闽侯民政局共同签署《关于婚姻信息共享、婚姻纠纷化解合作协议》,立足两部门职能整合婚姻信息资源,就推进部门间婚姻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具体职责、流程等进行明确,打通数据共享渠道,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协调机制。

  根据合作协议内容,民政局接收法院离婚生效证明书录入诉讼离婚信息后,当事人办理再婚时不再要求提供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等相关材料。协作机制的建立有效填补了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系统诉讼离婚案件登记信息漏洞,进一步提升了婚姻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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