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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缺陷产品造成的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

时间:2024-10-09 作者:佚名来源:陕西政法网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的同时产品自身也损失了。这些损失,是否都算产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对于产品责任中财产损害的范围,普遍认同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但对是否包括产品自损,立法过程中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争议。

  对此,近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明确将缺陷产品本身损害纳入侵权责任范围,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对缺陷产品财产损害事实的认定,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从保护消费者角度作出解释,以符合人民群众对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的一般认识。”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可以通过提起一个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一并主张赔偿产品自损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这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45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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