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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

时间:2024-10-14 作者:佚名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记者张千千、李延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2日对外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但只能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形式进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银行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并开展转让交易。

  与此同时,办法还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

  该负责人介绍,从筹组模式看,办法纳入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银行可以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各组别原则上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参加,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且应当设置统一的代理行。

  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增加了对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要求,规定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shizhengzhaibao/202410/t20241013_229223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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