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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

时间:2024-10-14 作者:佚名来源: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分两款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2015年3月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5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等。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主要表现为:在线索核查、立案、审查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等。这些行为影响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

  第二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公共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容易导致财政资金流失、立项恶性竞争、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出现显失公平等问题,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10/12/27b1e833f4384f98a86c4c76f6b0ae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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