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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网购冰箱填错收货地址 签收人拒不归还成被告

时间:2024-10-15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政法网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填错快递地址导致他人签收而拒不归还的案件。原告王某误用公司前员工张某手机号和地址网购冰箱,错送至张某处,张某签收后拒不归还并将冰箱送给他人。王某诉至法院。平谷法院认定张某明知非己物仍签收并处理,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购物款。

  张某曾在一家公司就职,使用过公司发放的手机号A,后张某离职并返还手机号。现王某在公司就职,得到张某使用过的手机号A。

  2024年3月,王某使用手机号A登录某购物平台购买冰箱两台,花费1748元,但冰箱的收货地址及电话误选为张某的信息,其中一台冰箱参与以旧换新活动,新冰箱收到后需将旧冰箱给出。

  两台冰箱运送到张某地址后,张某进行了接收,因张某不能向送货人员提供旧冰箱,不能享受以旧换新优惠,故张某向送货人员支付了150元。后张某自行将两台冰箱运至其他位置,支付了相关运输费用。王某发现冰箱收货地址错误后联系张某返还,张某拒绝返还,王某诉至法院。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网上购买两台冰箱后因误选收货地址及电话,两台冰箱被运送至被告处,被告明知该两台冰箱非其购买,仍予以签收且拒绝返还,构成不当得利,现被告已将两台冰箱送给他人,无法返还冰箱,原告损失1748元,被告应以金钱方式予以返还。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不当得利费用174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称其支付的以旧换新费用、运输费,需要在返还费用中抵扣,虽原告未仔细确认收货地址及电话存在疏忽,但被告应在送货人员索要旧冰箱时察觉异常,拒绝签收货物。被告在收到货物时明知自己未购买仍签收且自行支付150元以旧换新费用,其行为存在过错。故被告支付以旧换新费用、运输费均是被告个人自愿行为,其要求在返还费用中抵扣以旧换新费用、运输费的意见,不予采纳。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10/t20241014_1668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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