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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抓实审判质效提升——以庭审优质化为中心

时间:2024-10-26 作者:佚名来源:辽宁长安网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林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落脚点就是努力做到质量最优、效率最优、效果最优,还有司法获得感最优,这四个最优也集中体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核心要义。如何做到四个最优?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全国省级法治媒体社长(总编辑)辽宁行宣传活动采访团采访时,院长陈林介绍了如何看待做好庭审优质化是重中之重,是“牵一发动全身”的基础工程这一工作理念。陈林院长的介绍深入浅出、视角独特,值得推广借鉴。为此,近日特邀陈林院长以此为主题,写就这篇从专业角度出发,详细解析做好庭审优质化工作的署名文章。

  庭审优质化怎么看?

  从庭审方式历史沿革的视角来看

  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方式改革实际上承载了司法改革的全部期待和价值。

  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就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就主导了庭审方式改革或者叫审判方式的改革,称之为庭审规范化,就是规范当事人的起诉、庭审、调查、辩论包括宣判这些环节。

  第二个阶段,庭审的实质化,2004年和2008年两轮改革,确定了四个当庭(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宣判),一步到庭(庭审前仅作初步的、程序性准备工作),固定诉请、争点归纳、答辩、证据调查等案件审理的事项基本上在庭审中完成。

  第三个阶段,庭审的优质化。这次改革主要是围绕庭审程序应当置于诉讼程序的整体结构中,放在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进行,而不是以往孤立地围绕庭审方式改革。从而使庭审改革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取得实质化、实效化、非空洞化等等改革绩效。因此,庭审优质化改革是一个系统意义上的改革,是宏观意义上的改革和微观意义上的改革的结合。现在进行的所有司法改革的成果,归根到底,都要在庭审优质化的改革中展现出来。

  从裁判技术对比的视角来看

  我国传统的民事裁判以法律关系思维为主导,其主要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要素及变动情况,进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征是事实认定先于规范找寻。而庭审优质化主要围绕原告诉请来审视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及要件事实,特征是规范找寻先于事实认定。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系统化、完整性的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规范体系也已形成,民事裁判由传统的“散点式”方式转变为以请求权基础及要件事实为中心的“聚焦式”庭审方式基础已经具备。

  从现实困惑的视角来看

  一纸裁判文书是法院所有工作成果的最终载体,这个最终载体不是凭空形成的,背后一系列的审理工作才是关键所在,前期工作做好了,裁判自然水到渠成。

  究竟如何衡量质量最优、效率最优、效果最优、司法获得感最优?就把法官与法院高效、文明、公开、透明的形象呈现在当事人面前,让当事人获得最便捷、最贴心、最信服的司法体验,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

  我们以往的庭审存在这样的问题:第一,当事人诉答意见各说各话、漫无边际;第二,庭审前不能归纳出具体、精准的争议焦点,导致将时间浪费在对无关事实的法庭调查与辩论中,或遗漏争点不得不复庭;第三,对于当事人不明确、不完整的诉讼请求或认知偏差等情形没有进行有效释明甚至置之不理;第四,诉讼突袭现象较多,从而导致庭审不得不中断或改期;第五,心证公开不够,法官出于种种顾虑,不敢、不愿将内心已形成的意见向当事人公开,败诉当事人进而上诉、申请再审,导致“一案生数案”与“程序空转”。

  而新型庭审方式,正是对应上述问题,逐一提出解决思路和技巧方法。所以说,新型庭审方式或者说庭审优质化,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良方,这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庭审优质化怎么办?

  我们借鉴一些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地区法院的实践经验,探索出一系列庭审优质化的“小切口”,例如:诉答文书规范化、书状先行、争点整理、释明权行使、心证公开等,这些都是新型庭审方式的技术,也就是庭审优质化的核心所在。

  (一)关于诉答文书规范化和书状先行

  庭审来源于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因此,我们就从这一前端要件出发研究如何把好“入口关”。良好的诉答文书,就是庭审成功的一半,因为诉答文书规范了、争点就明确了、证据就清晰了,有的案件可能在庭前就消化掉了,要么裁,要么撤,要么和解。

  我们探索出书状先行这一小切口,对辅助查清要件事实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将部分散见于程序法的指令性规范具象化,设计制发“三令”,即“法院指令”“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书证提出命令”,视案件具体情况,在庭前向当事人发送,通过书状先行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诉辩材料、进行证据交换、发表质证意见,完成多轮书面意见的交锋,便于查明重要事实,排除案件疑点。

  实践证明,书状先行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相应案件的一次庭审完毕率达90%以上,平均庭审时长平均缩短50%以上。很多案件,通过书状先行的方式,达到了快速化解纠纷的效果。

  (二)关于争点整理

  纠纷的本质是争议,而争点就是对纠纷背后争议的事实、法律、证据问题的归纳概括。站在法官立场上,争点整理一是能够起到聚焦作用,有效限缩案件审理范围,明确审理重点和方向;二是基于有效的诉辩争锋,有助于将案件争议问题审理清楚,作出公正裁判;三是能够促使当事人有的放矢地进行辩论,减少重复、无效陈述。

  那么,法官应该如何进行争点整理?基本要求就是:一是正确发现与固定争点;二是提前进行争点整理。实践中,我们确立了“争点确定前置”规则,即法官开庭前须提交争点整理报告,对案件要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予以充分研判,总结归纳出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与证据采信等事项的争执点,逐步限缩审理范围;三是以构成要件为基本元素。

  (三)关于释明权行使和心证公开

  为了在查明要件事实的过程中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减少当事人诉累、增强当事人诉讼预期,我们推行了释明权行使和心证公开机制。

  因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法律和事实方面的“对话”在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交换及意思疏通的质量决定了诉讼本身的质量。通过释明,诉讼的效率、公正度、透明度和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度由此大幅提升,把纠纷真正解决在一审。

  现行法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经在现代庭审理论的应用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为庭审方式改革提供了制度依据。比如,司法解释中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的规定。又如“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的规定等等。这些都对争点的确定、心证的公开等现代庭审的理论及其应用,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四)关于综合运用新型庭审技巧的实践探索

  一是实行集中审理。在庭审中着力发挥法官的庭审主导权,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形成有效诉辩争锋,避免“无”的放矢。比如,在6月下旬开始的最新一轮庭审优质化典型案例申报活动中,两级法院有44位员额法官拿出45件审理中的不同案由案件进行实践,规范化诉答文书使用率实现100%、一次庭审终结率实现100%、法庭指令使用率实现100%,大部分庭审时长控制在40分钟以内。截至目前,这45个案件已审结28件,当事人服判的占已结案件的89%。

  二是开展对话式庭审。围绕争议事实,引导当事人陈述发言、互相发问,通过庭审中平等、理性、有效的对话沟通,促使双方当事人准确表达、理解诉辩主张。

  三是释明权行使与心证公开融合贯通。将释明权行使贯穿到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及判后答疑,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把“冷判决”加装“预热阀”,增强了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和裁判结果接受度。

  (五)关于转变观念

  “如我在诉”怎么做?就是要换位思考、想群众所想、做群众所盼。

  所以说,我们必须切实转变理念,要树立“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理念,当事人不应流于审判活动所支配的客体,应赋予当事人预测法院所持法律见解的机会,促使其充分的辩论、提出证据,使其能参与到法官形成心证及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来,如此才能真正凸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树立“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力求一次庭审终结、一次诉讼事了,一揽子解决案件关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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