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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法院一案例入选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时间:2024-11-02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其中,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法院报送的《朱某欣诉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2020年5月31日,朱某欣向某旅游公司购买门票,并于当日参加“摇摆桥”项目。在该项目进行过程中,某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摇晃桥面,朱某欣从摆桥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朱某欣左肱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共住院13天。经鉴定,朱某欣的损伤及目前后遗症评定为九级伤残。朱某欣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东山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摇摆桥”项目具有危险性,某旅游公司作为“摇摆桥”的经营管理者,对项目参与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项目参与者也应当充分评估案涉项目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某旅游公司虽然设置了提示该项目危险性的警示牌,并采取了裹置软质橡胶等防摔伤、撞伤等保护措施,但仍未对参与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安全保障,且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过度摇晃桥面情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朱某欣经济损失共计299754.34元。宣判后,朱某欣、某旅游公司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旅游经营者因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案涉“摇摆桥”系多人站在吊桥上来回摇晃桥体而达到娱乐效果的游乐设施,出现摔倒、碰撞的可能性较高,具有一定危险性,其经营者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更高的风险告知责任与危险防范救助责任。

  人民法院坚持“治已病”和“防未病”两手抓,在案件审理中依法厘清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其及时增配安保人员,完善项目风险说明和安全保护措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风险。本案是法治护航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司法实践,对于引导旅游经营者强化安全保障义务、提升安全意识具有借鉴意义。(东山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fazhijianshe_1031/49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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