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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职责等规定

时间:2020-01-07 作者:来源: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委员们认为,草案三审稿内容更加全面,体例更加规范,回应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一些突出问题,较好地处理了社区矫正法与刑法、刑诉法之间的关系。草案基本成熟,建议予以通过。审议中,一些委员在发言中对有关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职责等规定提出了完善意见。

  邓丽委员建议草案增加人民团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人民团体不同于社会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因此有必要让人民团体,比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代表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发挥积极作用。

  王教成委员则建议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对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比如,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加社区矫正时索取、收受财物,或泄露工作秘密相关保密信息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吴月委员建议草案增加一定情形下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免责机制。如社区矫正工作者基本履行了监管职责,社区服刑人员偶发性犯罪的,社区矫正在开展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过程中,有社区服刑人员突发疾病或发生意外事件等情形下的免责。(记者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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