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院:严打新冠病毒"战疫"9类36种犯罪 最高判死刑
中新网哈尔滨2月4日电(姜辉)4日,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法严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故意传播新冠病毒,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等5种刑事犯罪最高判死刑。
《通知》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贪污、侵犯财产类犯罪,渎职类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等9类36种刑事犯罪。其中,5种刑事犯罪最高判死刑,分别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3种刑事犯罪最高判无期,分别为: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亲密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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