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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父要加赡养费 酌情定并适时探望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本报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吴菲 张茜倩

  王某根与妻子田某某育有女儿田某英、儿子王某萍。1961年王某根与田某某离婚,当时尚未成年的子女跟随母亲生活,与王某根很少来往。现王某根独居于政府提供的廉租房。

  因赡养费问题,王某根与子女发生纠纷。2015年7月,经社区调解,两方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王某萍、田某英从2016年开始,每月共补贴王某根500元,补贴款每5年调整一次。后王某根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各增加支付其赡养费250元,并适时探望。

  后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经济来源、生活情况及被告收入、物价水平等各种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在原来每人每月25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支付赡养费50元;每人每季度看望原告王某根一次。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两被告陈述王某根并未尽到作父亲的责任,但在原告年老需要赡养之时,两被告能按协议如期支付赡养费,并表态愿意送原告去养老院。此外,王某根已近90高龄,系低保老人,除了低保、子女支付的赡养费外,还享受“七一”党员关爱基金、春节慰问金、民政生活补贴等,居住于政府的廉租房,且生活可以自理。两被告亦步入老年,王某萍已退休,身体状况欠佳,每月退休金不到3000元;田某英也已退休,每月退休金不到3000元,还要照顾母亲田某某。据此,法庭综合判断,作出上述判决。

  赡养老人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不因父母在子女幼时未尽到抚养义务而免除,但在个案处理中可作为确定具体赡养义务的酌情考量因素。另外,子女对老人的赡养除了经济上供养之外,精神上的慰藉同样重要,这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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