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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纠纷邻居占路建房 平矛盾法院精准切割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袁某昌与袁某文于陆川县清湖镇陆坡村相邻而居,双方因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委会的调解于2015年11月3日双方并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从秧地坡罗某屋角至袁某昌、袁某文的门口保持路面基础3. 2米道路通行。2016年9月8日村村通硬化工程时对该路段进行了水泥硬化,袁某昌一直由该道路通行出入。2018年12月袁某文在该硬化水泥路上建起一间长9.62米宽1.47米的临时房屋,该房屋仅用于袁某文堆放杂物,房屋侵占了部分道路致使袁某昌日常生活中无法正常行走该道路。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几经陆川县清湖镇陆坡村委会调解未果,袁某昌为维护个人的合法通行权益,特向陆川法院起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袁某昌、袁某文系邻居,双方应当依照诚信友善、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邻里关系。双方因道路通行发生纠纷,于2015年11月3日在陆川县清湖镇陆坡村委会主持调解下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签订后,涉案的路段于2016年通过村村通硬化工程铺设了水泥路,原告家一直由该水泥路出入,是唯一的通道。袁某文于2018年12月占用该水泥路段长9.62米、宽1.47米的路面建设简易房屋,阻碍了袁某昌的正常通行,现袁某昌请求袁某文拆除占用道路搭建的房屋部分,将其占用原告的通行道路返还,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袁某文辩称其建是在自己的责任田和兑换的土地上,没有侵权,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以采信。

判决生效后,袁某文不服上诉,玉林中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袁某文依旧不履行拆除房屋的义务。为维护袁某昌的合法权益,2020年1月15日陆川法院派出执行队伍,对该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为了严格按照长9.62米、宽1.47米的执行任务进行拆除,在强制执行中,主办该案的邱玉亮法官对该用木头和石棉瓦等搭建的房屋反复测量,在确定好拆除范围后,他紧跟拆除工人的步伐,反复量度谋定而后动真正做到精准切割、确切拆除。经过近四个小时的拆除,顺利完成对该房屋的切割。拆除完毕后为确保房屋完全不倒塌,邱法官再次叮嘱工人对房屋进行加固作业,消除安全隐患。(广西陆川县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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