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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言论表达的合理边界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近期,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肆虐,全国人民正全力以赴控制疫情。一则武汉八人因传播疫情谣言被警方处罚的消息一度引起社会关注。2020年2月7日凌晨,八人之一的武汉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经抢救无效去世。尚未平息的肺炎谣言事件再度引发网络关注。

  文章指出,谣言是生活用语,对应的法律术语是虚假信息。在有关疫情的问题上,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当然是法律严厉禁止的对象。在一线实施社会治理的有关机关和个人,对虚假信息的深刻社会根源,应有深刻认识,这是更好地履行执法责任的前提。

  文章分析了虚假信息的三个起源:1.个体认知能力的局限;2.信息公开的不及时、不透明;3.特殊的自媒体环境。正如文章所言,不同个体基于认知水平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完全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虚假信息,我们应该理解法律对个体的适度宽容态度。因此,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相反,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执政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甚至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其效果可谓适得其反。况且,如果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冠肺炎,很可能是一件幸事。此外,群众基于对自身安全的焦虑,在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慌乱,也是人之常情,应予理解。法不外乎人情,解决谣言问题,依法处理只是治标,信息公开才是治本,标本兼治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遇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我们要坚定地相信大多数群众,宁可把问题想得更严重一些,宁可把对群众的警示讲得更严肃一些,宁可把局势形容得相对严峻一些。唯如此,方能激发起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重视,并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打赢类似的特殊战争。在自媒体泛滥的时代,人们的信息渠道是多元的,打破了官方媒体对信息传播的主导权。在海量的信息中,任何试图掩盖真相的尝试都只是徒劳,传统的信息管控措施也很难有效实施。

  当然,虽说不是所有的不实信息都要进行法律打击,但是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刻,有些谣言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4类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1.涉及疫情状况的;2.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的;3.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的;4.其他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对这4类谣言的散布者,可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言论表达的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是有界限的。现代法律基于法学理论确立言论表达的原则性界限,同时根据现实情况,比如传统、历史、文化、国民素质等因素,确定言论表达的具体、可操作界限。这个法律界限要在原则性界限与现实情况、可操作性之间做出平衡,既不能只讲原则而无视现实处境与可操作性,也不能过于迁就现实条件而牺牲原则。因此,法律本身对言论表达自由以及其他自由的界定要非常谨慎、严格而明确,需要始终以尽可能实现由学理上加以论证了的原则给出的自由空间为方向。因为这是理性给出的方向,也是一个迈向更加文明的方向,更加符合人性的方向。

  因此,对普通人来说,在清晰知道事实并非如此的前提下,故意编造信息,达到对公众诱惑、攻击、欺骗等目的,才能称为造谣。前提、故意、目的、范围四者缺一不可,否则都不应当轻易认定一个普通民众在造谣,尤其是由国家机关认定。发布精确、科学的信息,是专业机构的职责。普通人固然应当谨言慎行,但在不符合上述4个条件情况下,普通人不应当承担和专业机构同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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