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医务人员吐口水、挪用防疫物资等如何定罪处罚?这份《意见》都给出了答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意见》针对社会关切,提出了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明确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记者梳理全文发现,《意见》衔接现有法律法规,对近段时间来发生的一些违法行为作了细化和明确,统一了执法标准、程序、依据,有很强的针对性。
什么情况属故意传播病毒?
近期,国内已有多起被依法采取隔离或者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在隔离期间擅自外出、与他人接触。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行为,尚无明确规定。
对此,《意见》明确,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均属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造谣传谣如何处罚?
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众多流言,《意见》指出,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意见》同时强调,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擅自封路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在疫情防控初期,出现了一些地方采取封路等硬核手段防止疫情扩散,随后被有关部门紧急叫停。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挪用捐赠物资也是违法犯罪
《意见》同时强调,要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视具体情节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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