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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豆芽” 非法商家终被罚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安徽长安网讯 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7万元。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徐某、陶某等人长期在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潘村郎家店租赁民房,合伙生产豆芽并向宁国市区五里农批市场、大华农贸市场批发、销售。2017年至今,徐某等人为牟取利益,三次从被告人王某处购得国家明令禁止的“无根水”、“AB粉”(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518防腐剂”、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用于豆芽生产,后将含有上述添加物质的豆芽对外进行销售。王某明知上述四被告人将添加物质使用在豆芽制发过程中,仍有偿提供。2018年4月9日和5月11日,商贩晏某、张某等人先后从四被告人处批发的黄、绿豆芽被宁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经检测,豆芽中均非法添加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后宁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8年6月1日、6月11日、8月15日从四被告人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抽样,经检测,豆芽中均含有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案发后,陶某、王某为逃避处罚,将持有的添加物质予以丢弃。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五名被告人在宣城市两家市级以上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6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陶某等四人合伙从事豆芽的生产、销售,四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利益均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客观上没有直接参与豆芽的生产、销售活动,而是为徐某、陶某等人提供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添加剂,以用于豆芽的生产活动,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综合五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诚信守法,做良心食品,绝不能突破道德底线、触碰法律高压线。宣城法院将继续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战略,充分发挥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妥善处理涉食品安全纠纷,加大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杨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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