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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能否代被监护人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决定?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2019年10月,张某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告系张某的两个儿子,张某陈述:她和丈夫因旧房拆迁获得安置房一套,现丈夫已去世,张某想将该套安置房出售,由于该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所以诉至法院,希望两个儿子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将该套房由张某一人继承,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长子陈述其本人愿意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由母亲来继承,而弟弟系精神病人,其作为弟弟的指定监护人,可以代替弟弟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所以和母亲商量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办证问题。

本案中,张某长子能否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弟弟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监护人可以监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但监管权限是受到约束的。

所以本案中,张某长子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不能代替弟弟放弃其应当继承的份额。(朱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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