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 三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日前,由金沙县检察院提起的汪某、涂某、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案在金沙县法院集中开庭并当庭宣判。
2018年11月,金沙县公安局、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查获汪某、涂某、李某三人分别在其经营的羊(牛)肉粉中非法添加罂粟壳(俗称“鸦片果”)。
经鉴定,三起案件相关食材中均检出罂粟碱等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使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的成分。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工明确,举证条理清晰,节奏控制紧密,举证到位,并从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危害、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业品牌维护等方面开展法制教育。
【法律解析】金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涂某、李某三人在其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该规定明确: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汪某、涂某、李某三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金沙县法院依法审理合议后当庭宣判:汪某、涂某、李某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罂粟壳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禁止该3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该3名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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