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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身份证申办信用卡并透支 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案情回放】2018年4月17日,向某等三人(另案处理)到余某临时租住的房内玩耍,无意间捡到一张吴某的身份证。经三人商量后,要求余某将捡到的身份证交给他们,并让余某配合用该身份证办理一张电话卡和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联系人一栏填上余某的联系号码。
  2018年4月28日,信用卡下发后,向某又让余某拿上这张捡到的身份证去某银行开通激活信用卡,随后余某到商店的刷卡机上透支了3000元;余某用同一种方式,又到另一家银行的自助终端机上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并透支了5000元。
  今年3月的一天,身份证的原持有者吴某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自己竟有信用卡逾期记录,吴某便向银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才发现原来有人用他的身份证办理过信用卡,遂向警方报案。余某于今年9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律解析】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据检察官介绍,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余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取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日前,七星关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余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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