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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成为黑灰产业链的一环?来看看这篇“打工人”避坑指南!

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在正式开始普法之前,检察官要科普一些专业知识:

  企业对公账户即企业结算账户,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

  一套对公账户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单位结算卡、U盾、公司公章、手机卡、法人私章、账户密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俗称对公账户“八件套”。

  与个人银行账户不同,对公账户由于资金流动量大,更利于资金周转,正因为如此,银行对于其中大额资金支付结算的监管较个人银行账户而言相对宽松。

  同时,在普通人看来,对公账户是依据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开立的企业银行账户,背后是有注册资本、经济实力的公司,可信度更高。

  近年来,随着政策的放宽,企业注册的准入门槛逐渐降低,简单的手续就能高效、便捷的注册一家公司,获取营业执照,带上营业执照相关手续前往银行就能轻松开立对公账户。

  以上对公账户的特点和优势本意是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但不法分子总是能利用这些优势来进行非法牟利的生财行为,由此开辟出一条注册公司、开立账户、倒卖账户、非法使用账户的黑灰产业链,被倒卖的对公账户均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或洗钱,极大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

  如不小心参与其中,不仅会受到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惩戒,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那么,普通人会如何掉进对公账户黑灰产业链中的陷阱和套路呢?

  

  案例一

  “兼职”当法人,营业执照哪能轻易买卖

  对公账户黑灰产业链中重要的一环就是注册公司并获取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也成为企业对公账户“八件套”中不可缺失的要素。

  黑灰产中介常常利用社交软件大量招募“兼职”人员,再利用“兼职”人员的身份注册成立公司并开立对公账户,最终从“兼职”人员手中打包收购对公账户“八件套”贩卖给下游犯罪团伙。

  然而,“兼职”人员因此涉罪的却不在少数……

  小陆和小柒(化名)因为没有固定职业,遂在微信、QQ等社交平台找寻兼职工作,后在一兼职群中认识了老巴(化名)。

  老巴告知二人只需提供身份证、配合人脸识别就可以开立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再以公司法人名义带着营业执照前往银行开办企业对公账户即可获得2000余元的报酬。

  面对这种躺着挣钱的机会,小陆和小柒欣然答应,并在老巴的带领下加入了多个倒卖对公账户的微信群,在其中不断“揽活”。

  接下来的数月里,二人在并非自己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身份证开办公司10余家,并持公司营业执照到老巴指定的银行配合开立企业对公账,后将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企业对公账户“八件套”出售给老巴谋取非法利益。

  然而小陆和小柒没有想到的是,原本用于企业间资金往来结算的对公账户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工具,二人也因倒卖对公账户“八件套”中的营业执照被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示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批下发给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出借、出租、出卖营业执照不仅会造成民事法律风险,而且会面临牢狱之灾。不论是本人的营业执照还是本人持有的他人的营业执照,随意买卖都可能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检察官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寻找兼职的过程中多留心当下黑灰产业发展的动态,避免落入不法分子设置的犯罪链条中,同时切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贪图小利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二

  “带队”去开户,犯罪帮凶怎能逃脱法网

  除了上述行业内称为“小白人”的“兼职”人员,对公账户黑灰产业链中还有一类“专职”人员,行业内称为黑灰产中介或“带队人”。

  他们通过互联网组织“兼职”人员开办对公账户、收购“兼职”人员开办的对公账户,并高价出售给下游犯罪团伙或其他黑灰产人员。

  此类人员作为产业链的中后端,直接面对进行非法资金转移的犯罪团伙,是刑事打击对公账户黑灰产业链的重点对象。

  小玖(化名)是无业人员,他在社交平台上认识了一名叫做“朱先生”的朋友。“朱先生”给小玖介绍了一份工作,并告诉他利润丰厚。

  小玖的工作内容是每天收取“朱先生”寄送的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私章、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根据企业注册信息及相关材料,伪造租房协议等文件,准备好企业对公账户开户的全套资料。之后从互联网上组织“兼职”人员伪装成企业的财务人员持全套资料前往银行开立对公账户,最后收集齐对公账户“八件套”再通过快递方式卖给“朱先生”,每套对公账户可卖到5000元-15000元不等。

  小玖很快就开始了这份“专职”工作,短短几个月时间,他就组织开办了数百个对公账户。而这些对公账户大多数都被用于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不断触发了银行“可疑交易”监管系统,不断出现账户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小玖提出注销账户的要求,并将可疑交易及司法冻结的情况告知于他。

  小玖在明知自己提供的对公账户可能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非法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然为了谋取丰厚“报酬”继续帮“朱先生”开立对公账户获利,丝毫没有收敛,近百万被骗款项汇入其组织开办的对公账户,导致被骗款项无法追回。

  最终小玖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示

  大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反映出,当前不法分子非法转移资金的途径正呈现出从个人银行账户向单位银行账户转移的趋势,无论是倒卖个人银行账户还是倒卖企业对公账户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作为黑灰产业链中下游的黑灰产中介或组织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虎作伥,甘当帮凶,就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检察官提醒大家,任何形式的犯罪“帮凶”行为都难逃法网,切勿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倒卖对公账户,为犯罪分子提供非法转移资金的支付结算工具。求职道路千万条,知法守法第一条,自觉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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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0907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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